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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个员工,累计合同时间超过三次固定期限,截止到2013年就到第三次的固定期合同了,之后就在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公司现在不想用他了,但是想把合同的事情先补上,问下,是已经视同无固定期了呢?还是再补充上一个固定期之后再签无固定期?怎么办作比较妥当?更好地规避企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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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芷

 

2015-07-2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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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崔晓光

    										

    这种情况在操作上不属于没签合同,为视同签订,依法解除合同即可!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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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27 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