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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提出与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她要求公司为其开具离职证明,(但她没有做工作交接)。如果公司不给她开具离职证明,公司的风险是什么?如果她找到新工作了,因为没有离职证明,她没有入职,公司要为此承担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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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omiao

 

2015-05-07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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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6)

  • 										

    你好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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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5-12 13:48

  • 										

    你好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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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5-12 11:23

  • 										

    哈哈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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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5-12 11:22

  • 										

    测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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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5-12 11:09

  • 										

    测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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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5-12 11:08

  • 杨成福

    										

    首先,确认一下公司是否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存在是否要支付;其次,该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是否能直接导致公司的损失;最后,离职证明未开是否会带来风险,这个很难界定,不过一般企业遇到劳动纠纷还是和员工协商解决,快刀斩乱麻,按规定该给给,不该支付的说明原因.大多数员工还是很好沟通的.另外你离职证明上写与公司有未解决纠纷,要是你们企业看到候选人拿这个证明来,你们会用吗?反而给了候选人一个书面的证据。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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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5-07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