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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在《劳动合同》中工资待遇一栏可以写:“5000元/月(含加班工资)”吗?公司虽然是标准工时制,但有时需要周末来加班,总有一些临时性的工作,所以当初领导们就商量合同里这么写的,请问老师,如果劳动合同中员工已签字了,就说明是协商一致?这个问题会有风险吗?法律有不允许这样做的规定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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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双双

 

2015-11-1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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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孙耀武

    										

    工资及加班工资基数约定不明导致相关条款无效。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约定,约定下限为,北京市的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上海市规定,加班工资基数的约定可以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加班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5倍。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工资的1.5倍以上可以自由约定,工资不包括津贴等非正常劳动收入。风险就是不低于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倍,约定的本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协议约定工资五千(含加班工资)有问题,工资及加班工资基数约定不明导致相关条款无效,工资约定不明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相关补救条款,加班工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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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1-13 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