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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职场提升

续签合同时聪明的HR都这样操作!

2019-07-11 6155 11 0 0 来源: 人力资源法律

文 | 冼武杰,深圳劳动法律师,兼职仲裁员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1

 

2016年1月1日,顾廷烨入职宁远侯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2016年1月1日20至16年12月31日。

 

劳动合同到期后,宁远侯公司继续用工,但未与顾廷烨续签劳动合同。

 

2017年5月1日,宁远侯公司新入职的HR盛明兰发现后,就与顾廷烨续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案例2

 

2016年1月1日,齐衡入职齐国公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劳动合同到期后,齐国公公司继续用工,但一直未与齐衡续签劳动合同。

 

2018年2月1日,齐衡因个人原因辞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条解读:

 

有人认为案例1、2,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理由是法条规定的是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1、2中,从用工之日起,双方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而法条并没有规定说没有续签合同,也要支付二倍工资,所以认为,公司不用支付二倍工资。

 

但是,这种观点是不被司法实务所认可的。

 

实务中认为,对《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用工之日”不能作狭义的理解,不能光理解为首次用工之日,还要理解为合同期满之后再次用工之日。所以在司法实务中,案例1、2是要支付二倍工资的。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二倍工资应如何支付?

 

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为:补签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案例1:2017年4月30日),或者是合同期满之后再次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前一日(案例2:2017年12月31日)。

 

但是,对于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司法实务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续签合同,参照用工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处理。


即这种情况下,单位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单位只要在一个月之内续签的,就不用给二倍工资。在一个月之内没有续签,才需要给二倍工资,所以,起算时间是从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案例1、2:2017年2月1日)。

 

---绝大多数地区都是这种意见,比如:上海、广东、浙江、重庆、江苏、山东等地。

 

意见二:对于需要续签的,因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都有预测,所以不需要再给一个月的宽限期。故起算时间是劳动合同到期的次日(案例1、2:2017年1月1日)。

 

---北京持这种意见。

 

实务处理:

 

(案例1)

 

广东等地:宁远侯公司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北京:宁远侯公司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案例2)

 

广东等地:齐国公公司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北京:齐国公公司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从案例2中可以得出结论:

 

单位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在其他地区是11个月,在北京地区是12个月。

 

三、劳动合同的补签、倒签

 

1、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补签?

 

举例:

 

2017年5月1日,宁远侯公司与顾廷烨补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是2017年5月1日。

 

解读:

 

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签订,事后补签,即把劳动合同期限往前移到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签订日期是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

 

2、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倒签?

 

举例:

 

2017年5月1日,宁远侯公司与顾廷烨补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是2017年1月1日。

 

解读:

 

补签劳动合同时,不光劳动合同期限往前移到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签订日期也往前移,写成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

 

3、补签、倒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司法实务中,有三种意见:

 

案例链接:

 

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7号判决:

 

关于马征要求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马征提交劳动合同载明劳动关系起始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虽签订日期晚于建立劳动关系时间,但起始日期已表明2012年5月31日,马征亦签字,可以视为双方合意补签,故对马征要求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一种意见:补签、倒签劳动合同,均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裁判逻辑:虽然在法定期限之内,单位跟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但不管是补签,还是倒签;只要员工愿意签字,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合同期限都是在法定期限之内的,就视为员工确认双方的这个合同期限是在法定期限内,是员工对此作出的一种追认。所以,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第二种意见:补签、倒签,均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裁判逻辑:补签、倒签劳动合同,均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第三种意见,即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补签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倒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裁判逻辑: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我们认为,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

 

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需要说明的是:第三种意见虽然是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意见,但司法实务中,大部分地区还是采信第一种意见。

 

4、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的迂回使用:

 

如果单位没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单位想规避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基于绝大多数地区都是采信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的处理的,所以,我们要想办法跟员工补签或者是倒签劳动合同。

 

但是,现在是一个资讯爆炸的年代,可能很多劳动者都知道;不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二倍工资。所以,如果单位一点都不去做掩饰,直接要求劳动者补签或倒签,劳动者可能会拒绝,或者劳动者会要求劳动合同的开始时间从当前签订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也写成当前的签订日期,这样子就达不到补签或倒签的目的。

 

所以我们要迂回作战。比如,单位找一个借口,说公司现在有福利,要给全体员工买商业保险,需要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然后跟这个员工说,找不到你的劳动合同,你快签一份交上来。这种情况下,员工在不注意的情况下,可能就会补签或倒签了。之后再找个借口,说这个商业保险没谈妥,不买了。这样子,这个事情就圆满解决了。

 

四、针对劳动合同到期忘记续签的建议:

 

在不少地区是认可劳动合同自动续签条款的,当然,自动续签的条款设计要合法有效。

 

比如,深圳有一个案例,单位跟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劳动关系的,则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厂止。”后来,法院认为这个续签期限是一个不确定的期限,所以,约定无效,就判决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了。

 

又比如:重庆有一个案例,员工跟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2月7日至2011年2月6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自动续签条款:除非一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合同终止,否则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后来,法院认为,基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自动顺延一年的条款只能适用一次,并非无次数的限制。

 

针对这些败诉情形,我们可以这样设计自动续签条款:

 

劳动合同期届满,乙方继续在甲方工作,双方对延续劳动合同无异议的,则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3年。如乙方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则双方续签的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自动延长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仍在甲方工作,双方对延续劳动合同无异议的,则双方自动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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