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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了,是否算续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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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3 10:00

     2010年,张某到通讯设备公司做销售专员,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合同快到期时,人事经理找张某,表示公司认可张某表现,由于其工作出色,公司希望延长劳动合同期限1年,将合同期限变更成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了。张某当时也没多想,就在变更后的合同上签了字。2012年5月底合同到期前,人事经理却通知,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让张某准备工作交接。张某认为单位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也应该算是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要求单位和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张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上诉到仲裁委员会。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张某的申请会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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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知识点: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张某的申请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变更的。而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后,由于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征,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算是续签了劳动合同。根据你首次和单位已签订过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及又延长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完全符合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要你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立。你单位试图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相关法律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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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3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