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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目标没有完成,高管年终奖金不发放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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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可若宁山

 

2019-03-07 15:20

     某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通过猎头公司引进了同行的资深技术研发人员李先生,任公司研发副总。李先生的工资采取年薪制,总额20万,包括:月度工资,年终奖,福利(含: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出差津贴)等。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注明,其中月工资为15K,年底工资不低于3个月工资。2012年,公司财务年底核算,该企业实际亏损1000万元,无力支付足额年终奖。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高管不发放年终奖,普通员工发放一个月工资。李某和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要求企业支付3个月工资的年终奖。公司认为,《薪酬制度》规定年终奖视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企业决定发放,并提供了向员工公示《薪酬制度》的证据。结合本案例分析,公司经营目标没有完成,高管年终奖金不发放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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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薪资结构,一般而言,公司的薪酬结构包括,薪资,福利,奖金三部分,奖金的发放和考核相挂钩。公司研发人员的奖金,往往设置项目奖金,产品研发奖金,专利发明奖金等专项奖金。如果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和员工进行了约定,但是因为效益不好,不发放的话,除了引起劳资风险,也会引起员工不满情绪,导致对公司对不认可,对管理人员的不信任,最终引起人员不稳定。案例解析:在本案例中,公司经营目标没有完成,高管年终奖金不发放是不合理的。李某要求发放年终奖是合理的,仲裁委员会会支持李某的要求。由于李某是公司高管,工资组成有年终奖部分,占年薪工资的1/4,并在劳动合同有明确注明。此外,《薪酬制度》作为企业的一项规章制度,它适用范围是企业和全体员工,而《劳动合同》是企业和某一具体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其仅在企业和某一具体员工之间发生效力。根据一般的法理规定,当特别约定与一般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约定。因此,本案中企业的《薪酬制度》是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员工年终奖。所以,企业如果把年终奖和效益挂钩,应该在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解释和说明,避免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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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7 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