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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员工各种理由请病假不来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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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16:00

公司一个行政入职俩月之后然后怀孕。但是在告知公司之后就连续十天请病假,且是在领导未批准的情况下,所以公司在连续发完三封警告书之后发出了第四封的辞退信,现在她告到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我们同意了结果又请了一周的假,对于这种行为公司应该怎么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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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合同法42条只规定三期的员工不能以40条、41条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并没说不能以39条来解除劳动关系。“在告知公司之后就连续十天请病假,且是在领导未批准的情况下”,这就是未按公司流程做事,可以按39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关系——前提是你们公司有制定相关规定。另外,三期员工不是不能开除,而是不能像普通员工那样对待。但是这并不等于三期员工就是手持免死金牌可以视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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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5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