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权益变动

儒思平台“超级会员”产品已关闭,已经 开通对应权益的老用户不受其影响,请移 步至“我的"查看。

我知道了

优惠券已放入您的账户中,请在app“ 我的-优惠券”使用

下载APP

手机扫一扫

签到成功

已累计签到 07 天,继续加油吧!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我知道了

签到失败

非常遗憾!连续签到中断,今日签到将重新累计天数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重新签到

已签到

您今天已经签过到了
去浏览其他内容吧,同样很精彩呢!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我知道了

关注儒思微信订阅号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资讯>劳动法

劳动法经典问答之工伤上篇

2019-03-12 5914 8 0 0 来源: HR730

下班途中伤亡认定为工伤需具备哪些要素?


第一,必须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二,伤害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三,事故还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三种情况。如果本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赔偿责任由哪个单位承担?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


超出报销范围的工伤医药费公司是否需要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未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员工主张其医药费中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报销的部分由公司负担,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发生工伤,却超期没去申请认定,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是“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是“可以”申请,申请工伤对于企业来说既是权利亦是义务,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仅是一种权利,企业未履行义务自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因工作争吵被同事砍伤是工伤吗?


不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一)项侧重的是“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范围大很多,第(三)项侧重的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范围显然比“工作原因”小得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 497号)对此做了一个解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应理解为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包括间接的因果关系。


苏劳社医[2005]6号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缴费基数偏低导致工伤待遇降低能要求赔偿吗?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补足责任,实践中裁判规则不同,在已有地方出台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多数法院均能支持劳动者相关诉求,但也有部分地区驳回劳动者该项诉求。


工伤员工不配合做劳动能力鉴定怎么办?


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间是否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实践表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用人单位有可能对工伤认定产生不同意见,这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


为了保障产生争议的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没有着落,影响甚至耽误治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因此假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认定了工伤,哪怕单位一时不认可,也可以要求医疗费。

  赞  |  0       收藏  |  0
发表

0 评论

展开查看剩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