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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疫情期间,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2020-02-13 21715 19 0 0 来源: 猎聘人才官

1、春节延长假期期间(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的员工工资如何确定?


答:根据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的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根据2020年2月7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据此,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的3天假期应属于休息日,原则上不得安排员工上班,如确实特殊情况需安排员工上班的,应安排补休,不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2、 延迟到岗复工期间,员工工资如何计算?


答:根据2020年2月7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应当认为延迟到岗复工期间为正常工作日,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安排员工上班的支付正常工资即可。但是,由于各地疫情不同,各省市政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延迟到岗复工的规定,这些地方政府规定的延迟到岗复工时间不一。上海人社局副局长费予清曾表示,延迟到岗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安排员工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支付两倍工资或者给予补休。但广东省、苏州市和无锡市等地的人社局则在各自的通知中未将延迟到岗复工期间认定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而是规定在此期间,只需要向仍在工作的职工支付正常工资(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除外)。


鉴于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延迟到岗复工期间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对于延迟到岗复工期间性质的认定尚未定论,建议适用企业当地的相关规定。

 

3、 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是否需要发放?


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4、 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医疗期内,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的,企业应当支付病假工资;无病休证明或者医疗期满的,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员工使用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等;若已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引导员工申请事假。不同假期性质的工资待遇根据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5、 如果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员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冠肺炎的,从被确诊之日起执行医疗期政策;确诊之前的隔离期间,企业应正常支付员工工作报酬。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至第5条的规定,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在其患病治疗期间,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 员工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此种情形下,有条件的企业可优先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员工在家办公正常完成工作任务的应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不适用在家办公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安排员工进行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支付;如果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复工迟延时间较长的,企业要求员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经确认属实的情况下,可引导员工办理事假手续、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合同等。但是事假无需支付工资,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合同等情形下的工资待遇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企业与员工协商不成的,工资支付标准争议较大,各地对此意见不一。部分地区认为此情形下支付基本生活费,比如根据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北京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2条的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部分地区认为应当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还有部分观点认为此情形应属于不可抗力,但员工需证明其被隔离或观察而不提供劳动,否则企业无需支付工资。

 

7、 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员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出差职工是因工出差,受疫情影响而不能及时返岗,建议按照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部分地区已有明确规定,比如根据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2条的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8、 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怎么计算?


答:企业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暂时性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劳动的部分,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支付生活费,如北京市规定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另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9、 疫情影响下,工资能否推迟发放?


答: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根据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春节假期延长3天,部分地区如苏州、上海明确要求延后复工,从而导致部分企业无法在既定日期正常发放工资,这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在此情况下,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员工大会协商推迟工资发放事宜,合理推迟工资发放时间,并提前通知全体员工,但注意推迟工资发放的日期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10、医护人员和有关防控人员有什么额外待遇?


答: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坚持上班的医护人员及有关防控人员除领取工资外,还应享受额外的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4条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一级响应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以及染疫和同群动物、相关动物尸体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的疫情防治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治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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