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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评鉴测评

HR要怎么处理发了offer后用人部门反悔的问题?

2017-03-21 7993 26 0 0 来源: 薪人薪事企小薪

敲定候选人发了offer,种种原因导致公司想毁约,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招聘、面试、反复筛选终于找到了合适的候选人,用人部门一句“不要了”,发完的offer难道要说毁就毁?被逼无奈的HR又要出马了,选择了便利,就要承受相应的风险,这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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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offer性质的界定  

offer,官方说法叫“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候选人发出的邀请,offer上会注明公司提供的职位和待遇,表明用人部门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在发offer时,用人单位还没开始正式用工,候选人也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这时候双方薄弱的关系似乎十分薄弱,可企业一旦想要毁约,那就要小心了。  

劳动契约并不是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开始的,而是企业向候选人发出“邀约”的时候,换句话说,offer也是企业的一纸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之日对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调整的,而候选人接受offer这件事是在用工之前,所以双方并不受《劳动合同法》制约,而是受到《合同法》的规定限制,因此,offer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毁offer的法律风险你想好了吗?  

offer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关键在于offer是否被候选人接受,如果候选人明确表示接受offer并认同其中条款,那契约生效;如果候选人拒绝了企业,或虽然接受了offer但要求变更上边的条件,那么,offer就不具有约束力了。  

企业毁offer这件事上,毕竟理亏,违法的同时也违背诚信,但法律也不能强制企业必须负责,offer是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强制性,只能追回受害者在财产上的损失,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由于企业毁offer导致候选人财产遭到损失,那企业应该对候选人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关于毁offer的注意事项  

1、“撤回”和“撤销”差很远  

发出去的offer就像泼出去的水,如果企业想撤回邀约,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想撤销要约,那么撤销通知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所以,企业毁约要趁早,千万不要拖延。  

2、设置回复期限也是个办法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为了规避候选人迟迟不回复,公司也不方便毁约这种情况,通常会在录用通知上设立回复期限,如果候选人在期限内不回复,则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3、offer与劳动合同的冲突  

另外,如果offer与劳动合同待遇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建议HR在实际操作中明确表示,在劳动合同签订后offer自动失效。或offer和录用条件不一致的话,以劳动合同为准,虽无必要,但还有永绝后患的好。  

毁offer不但会给企业带来风险,也会伤害雇主品牌,给知情人不诚信的印象,其实在日常工作中如果HR够专业、够重视,毁offer这种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希望大家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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