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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HR干货|“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的误区及正确姿势

2018-02-23 5984 7 0 0 来源: 来源网络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到底哪些情况需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经常被HR们问到这类问题,发现很多人对这一问题搞不太清楚,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为了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避免陷入误区,特对下列相应问题进行逐一解析,并对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一并分析,以期对HR们有所帮助。

  误区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着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便于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

  劳动者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这个“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劳动者,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提前通知时间无法定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可以立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n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下同),而不是n+1。

  误区四: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当然,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时间段告知劳动者,这样便于劳动者做好重新就业的时间准备,而不至于太突然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劳动合同有提前通知时间上的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定执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不是n+1。

  误区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议等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的情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限期改正,如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n,并不是n+1。

  误区六: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实施裁员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不满20人但占总人数1/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是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注意,报告虽然不是批准,但也不仅仅是备案而已。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的裁减方案后,如发现改方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同样会责令企业进行纠正。因此,该报告行为在性质上与“批准”相当。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还是n,而非n+1。

  误区七:劳动者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存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等过失性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是即时性的,无需提前30天。

  由于该解除合同行为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所导致,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误区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行为是否需要提前多少时间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只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可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外,还需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法定义务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典型的违法终止行为。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可,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径行终止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误区九: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劳动者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劳动者虽无过失性,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选择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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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辞职未提前通知,要赔公司损失吗?

  易先生在A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

  2013年3月25日,易先生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称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要求于当天办理离职手续。

  A公司收到易先生的离职申请后对其要求当天离职表示不同意,要求其在30天后离职,并妥善完成某剧院的音响工程调试工作。

  易先生对公司的态度未予理会,此后未再上班,也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A公司因此未向易先生支付2013年3月的工资。

  2013年8月,易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其2013年3月的工资。

  庭审中,A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称因易先生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辞职离开,导致公司为顺利完成易先生负责的某剧院音响工程调试工作,而另行高薪聘请专业人士应急,故A公司要求易先生赔偿因其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即聘请专业人员完成音响调试工作的费用计22000元。

  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合并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易先生当日突然离职后是否应当向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否以此为由扣发工资?

  易先生认为,2013年3月25日之前,其为公司正常付出劳动,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规定未提前通知的情形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不同意赔偿A公司的损失。

  A公司认为:易先生作为项目工程师,承担着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最后的调试、验收等工作,其突然离职的行为,给施工项目的完成带来了困难,为如期完成验收,.公司额外支出了专业调试人员的临时聘用费。这些损失都是由于易先生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而造成的,故易先生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其3月的工资尚不足以抵扣公司的损失。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易先生于2013年3月25日向A公司提出辞职并在当天即离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但A公司因此扣发易先生2013年3月1日至25日期间工资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予补发。

  A公司主张易先生未提前通知的当即解除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提供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临时聘用专业人员调试音响设备的合同和向临聘专业人员支付报酬的凭证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由于易先生的当即辞职行为,A公司为如期完成施工项目,不得以临时聘用专业人员并承担了额外的费用,该费用的承担确与易先生未依法提前通知的解除行为相关,故对于A公司要求易先生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分析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无需任何理由,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对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判断劳动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从几方面进行:哪一方作出解除行为;依据哪一项法律规定的情形所实施的解除;系劳动者当即解除、用人单位解除的,是否存在与法定可解除情形相适配的事实;法定的解除程序是否履行等。

  其中,法定的解除程序是否履行这一点,就包括劳动者在非试用期内依据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所实施的劳动合同解除均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中,易先生未提前30天通知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承担给A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A公司提供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临时聘用专业人员调试音响设备的合同和向临聘专业人员支付报酬的凭证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由于易先生的当即辞职行为,确实给A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仲裁庭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

  这说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存在法律后果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劳动者的违法解除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即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实践中,需要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有的用人单位如本案中的A公司一样,简单地认为劳动者未提前30天辞职就可以扣发其30天工资,这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中的代通知金混淆,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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