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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每年过劳死60万,加班“猝死”不算工伤,劳动保障不存在过劳死

2016-12-12 7176 17 0 0 来源: 来源网络

据统计,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这也让我国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而过度加班可能是导致“过劳死”的首要原因。“求你不要说出那句话,宝贝加班吧,感觉身体被掏空,我累得像只狗。”前段时间,这首神曲《感觉身体被掏空》横空出世,迅速刷遍朋友圈。原因之一是歌词唱出了当前许多上班族的心声--过度劳累,透支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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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格局的持续调整,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压力也在逐渐变大。“工作太累、工作压力大”成为了人们抱怨最多的话。但是,每年“过劳死”人数达60万,这个数字也是让人想象不到,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


从医学上解释,“过劳死”产生的原因就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重,心理压力太大,从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将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

直接促成“过劳死”的五种疾病依次为:冠状动脉疾病、主动脉瘤、心瓣膜病、心肌病和脑出血。除此以外,消化系统疾病、肾衰竭、感染性疾病也会导致“过劳死”。


那么,明白了产生“过劳死”的原因,为什么还有这么多的人那么拼命呢?


其实这个问题,在很多人眼里,除了工作压力大,为生活所迫,还有就是强烈的求胜欲望。只有付出才会得到回报,付出的越多回报的也就越多。但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过度的消耗,造成的是身体的入不敷出,从而产生了这么庞大的“过劳死”人群。 也就是说,“过劳死”是社会高速发展时期很难避免的问题。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也都曾遇到过,但“过劳死”是可以预防的:首先,作息和三餐要保持规律,营养也要跟得上;其次,工作强度越大、时间越长,所需要休息的时间也应该相应变长;最后,要学会主动休息,在参加强度大的工作之前就应提前把身体休息好。如果工作劳累后,出现了失眠、厌食、胃痛等身体反应,应及时到医院就诊。


对于企事业单位而言,预防“猝死”悲剧,首先要保障人们的劳动福利和待遇。其次,要控制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安排工作时需要从实际承受能力出发,目标不要过高。同时,要做好心理辅导,使人们有个好心情投入到工作中。此外,对于政府,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对预防“过劳死”知识进行社会推广,尤其要对重点岗位人群普及健康知识,主动制定预防措施,最大限度的避免“过劳死”的悲剧。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劳动法》有关规定,让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制度真正硬起来,使劳动者不会无缘无故瘫下去。


从个人预防角度讲,专家建议,有心脏疾病史,经常性熬夜加班的人,自己要格外警惕。儒思HR小编提醒,必须要调整你的心态,在繁忙的工作中要放松自己,饮食方面多喝水,以水果蔬菜为主。


从政策保护角度讲,我国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八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另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就通过了,但近十年过去,在很多单位仍是一纸空文。因此也有评论这样说,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制度真正硬起来,劳动者才不会无缘无故瘫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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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同事工作十分拼命,属于“老黄牛”的典型代表。工作经常加班加点,常常是每天工作到深夜,第二天又强打精神准时出现在工作岗位上。结果在去年初突然倒下,昏迷了一年后离开了这个无比留恋的尘世。这位同事的“过劳死”最后也并没有纳入工伤范畴。


在对待这位同事的态度上,单位其实已经做得相当不错了,没有纳入工伤范畴,更多的是属于制度的缺憾。《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无一提及“过劳死”。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条款看似为“过劳死”找到了法律基础,但在实践中,很多“过劳死”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倒在工作岗位上。拿这位同事来说,就是在家中倒下的,而且抢救时间远远超过了48小时。


叙述到这里,相信很多人都会有一种心痛的感觉。在“过劳死”这个现象上,我们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一,可是“过劳死”竟然还存在法律硬伤。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虽然在劳动者保护上,我们在很多方面已然做得不错,但依然存在一些短板。而随着形势的变化,这些短板逾显其绌。这也提醒我们,迫切需要根据变化的形势,与时俱进地推动劳动保护立法,尽快把“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


立法是需要的,但在这过程中,是不是只能耐心等待?这里不能不提到工会的作用。《劳动法》第4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如果这一条款得到落实的话,很多加班根本不可能实现。但在实际上,大多数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了。并不排除现实中有一些主动加班。但要看到,当主动加班成为普遍状态时,单位文化往往存在重大问题,而这同样是工会的责任所系。


工会存在的全部价值,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而来的。在整体劳动力过剩、就业不充分的背景下,单个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是没有多少话语权的。如果工会不能起到“撑腰”作用,那么劳动者权益的受损,也就成为了必然。当一个单位劳动者权益出现普遍而重大损伤时,可以说,都存在一个打酱油的工会。这也是人们想问的,面对“过劳死”的存在,工会是否应该发挥作用,应该发挥什么作用?现实中很多工会,满足于一年给劳动者争取几百元的福利,这无疑是对职能的自我弱化和自我矮化。


在很多方面,我们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一,还有许多的世界第一值得我们去追求。但是,“过劳死”世界第一的帽子不要也罢,这顶帽子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格格不入。从问题导向出发,一方面,我们应该从制度方面去考虑如何使法律法规真正保护劳动者,在制度上该建立的要建立,该完善的要完善;另一方面,则应该发挥工会的作用,让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的“靠山”。工会不能当“过劳死”的旁观者,只应该成为“过劳死”的终结者,在这方面还有很多的文章可以做,可以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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