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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在宿舍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公司能否解除合同?(高院再审)

2019-08-27 5707 21 0 0 来源: 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胡三刀于2015年1月21日入职北京某酒店工作。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20日。


2017年12月31日凌晨2时30分许,胡三刀将公司的宿舍管理员苗人风打伤。


2018年1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胡三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拘留5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13日。


2018年1月16日,公司对胡三刀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胡三刀在酒店工作期间与宿舍管理员因口角导致肢体冲突事件,并由公安机关给予了行政拘留处罚,此事件在酒店内造成了十分消极的影响,同时严重损害了酒店的外部形象,根据酒店《员工手册》,经酒店经营层领导和工会相关领导研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于2018年1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手册》第十章第10.3违纪类别规定,4.严重违纪:累计行为第一次发生酒店将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5.以上因严重违纪导致解除劳动合同酒店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再录用。10.5纪律处分结构规定,行为举止:打架斗殴或挑拨他人打架斗殴属于严重违纪。对酒店和客人造成损失,被公安机关拘留的,属于严重违纪。


胡三刀认可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但主张其打架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外,其被行政拘留并未给酒店和客人造成损失。


胡三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400元。仲裁委裁决驳回胡三刀的申请请求。


胡三刀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胡三刀在2017年12月31日凌晨在公司宿舍与公司的宿舍管理员苗人风发生冲突,将苗人风打伤。2018年1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胡三刀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胡三刀的行为符合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纪的情形。


因此,公司可以与胡三刀解除劳动合同。胡三刀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胡三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虽然因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分,但打架行为并不发生在工作期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判决: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劳动者在其管辖场所内的行为进行合理约束


北京二中院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合理行使劳动管理权,通过制定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劳动者在其管辖场所内的行为进行合理约束。


本案中,胡三刀在公司员工宿舍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后果达到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严重程度,公司根据上述事实依照员工手册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对胡三刀提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未予支持,正确合理。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我是被动回击同事的侮辱、欺凌和挑衅,公司解雇违法


胡三刀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我虽然因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分,但不是发生在工作期间,且我不是故意挑衅,寻衅滋事,没有主观方面故意,仅是被动回击同事的侮辱、欺凌和挑衅。公司解除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同是打架行为,同事苗人风却没有受到公司的任何处罚,也没有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员工的相同行为,不同的处理结果,明显有失公平。


(三)此事件发生在非工作期间,在公司内并没有造成过多的影响,更谈不上损害公司形象。


(四)我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20日,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逃避支付劳动合同到期补偿。


再审裁定:公司根据依照员工手册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胡三刀在公司员工宿舍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后果达到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严重程度,公司根据上述事实依照员工手册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胡三刀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胡三刀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9)京民申1307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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