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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评鉴测评

职工教育经费会计核算常见的两大误区

2019-08-14 5750 14 0 0 来源: 会计实操课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职工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支出,以及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从2018年1月1日开始,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要注意,仅仅计提、而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职工教育经费,在会计处理上有两个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只有培训费发票才能记入职工教育经费。

员工参加了外部培训,回来报销时,很多会计人员认为只有培训费发票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报销范围。这是过于谨慎了。须知,员工参加培训发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也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误区二:员工在职学历教育的学费当作职工教育经费报销。

职工教育经费主要是为提升员工的工作技能而发生,“功利性”强;学历教育立足长远,旨在提升员工的软实力。员工在职续本、读研、读博、读MBA、读EMBA的学费属于学历教育支出,不能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报销。已报销的,需将报销金额并入员工工资计征个税。再就是,学历教育的学费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开支,因此报销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果真如此,员工要交个人所得税、企业要调增企业所得税,两头不讨好。

企业不妨转换思维,譬如,制定职工自学成才奖励计划,将学费作为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这样处理的话,奖金可记作“应付职工薪酬”。以“奖励”代替“报销”后,奖金虽然也需要并入工资计征个税,但奖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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