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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评鉴测评

小米副总裁汪凌鸣被辞退:人越到高层,越该如履薄冰!

2019-05-29 6135 5 0 0 来源: 儒思HR实战智库

来源:人力资源研究

作者:研究君

上周,小米集团人力资源部内部发出邮件处罚通知。

 


邮件中表示,小米公司国际部员工汪凌鸣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小米集团国际部管理层经过讨论决定,对汪凌鸣予以辞退。

 

消息出来后,“小米副总裁汪凌鸣被辞退”这一话题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榜,成为排名第一的话题。




许多好奇的吃瓜群众们,就比较好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你知道第44条是什么吗?

 


不妨我们一起来好好学习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原来,这位大名鼎鼎的副总裁或涉嫌猥亵罪,猥亵对象就是其女助理。

 

这下情节就严重了,堂堂一个小米集团副总裁,竟然当众做出这种事,这也难怪迅速占据了热搜版。

 

普通吃瓜群众看热闹,作为HR,看到这一消息后,我不禁有一个疑惑:小米集团辞退这类问题员工,到底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单位辞退员工,可以免责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又来好好学习一下。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我们最直观能感受到的,不用赔付补偿金的内容就是第六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仔细分析,汪凌鸣被处罚的行为是猥亵行为,这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行为,不能视作为犯罪,而他本人也仅仅只是被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因此这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责任。

 

因此,如果以行政拘留的原因辞退员工,将要面临赔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事实,因此这并不能使用第三十九条中第六条的规定。

 

那其它条款是否适合呢?

 

这就只有通过两个方面来看是否可行,也即第三十九条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

 

第一,需要看小米集团是否有对员工猥亵方面的行为做规定,并在制度中进行约束。

 

一旦制度中有相关约定,而员工出现相关行为,公司就可以无责予以辞退。

 

如果有相关条款,行政拘留的结果就是最好证明员工违规的理由,那么无需多言,公司就能无责辞退员工,根本不用担心经济补偿金的事。

 

第二,需要看公司的制度中,有没有约定员工的失职行为。

 

一般来说,员工的失职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主要是经济上的。

 

但小米公司作为公众化的公司,名誉损失也应该被看做一个很重大的损失,毕竟作为登上微博热搜的负面事件,给小米公司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虽然是高管层的个人行为,但也可以归结到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的名誉带来了重大损害。

 

能否按此确认,这就需要看最终是否认定个人行为也属于失职行为,且造成有公司的重大名誉损失。

 

但说实话,这一点比较难界定,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性。

 


所以,汪凌鸣辞退,是否要赔付经济补偿金,还存在一定的争议点和讨论点,而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公司制度规定的合理性和严谨性,如果能在公司找到相关的制度和规定做支撑,那么问题就好办多了。

 

如果你是小米公司的HR,你认为汪凌鸣被辞退,需要赔付经济补偿金吗?


最优秀的HR不是在劳动纠纷发生之后能够从容应对,而是让企业劳动风险根本没有发生的机会。


如何防范企业用工风险?这个问题虽然常见,但没有七八年功力的HR却也是无从着手。但这个问题却是每位HR都需要系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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