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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个税社保

解读社保税证:“社保费”会变“社保税”吗?

2018-09-26 6125 12 0 0 来源: 金柚网

文 | 邵未来

源 | 劳动报

明年起,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近日,李总理明确强调,要确保社保现有征收政策稳定,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绝不允许擅自调整。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那么此次改革到底“变”了哪些地方?又将带来哪些影响?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陆敬波律师,讲述了有关社保税征会给企业、职工带来的影响。

新政带来哪些变化?


其实最大的变化在于征缴主体。

■ 改革前,税务机关代征、社保部门征收并存,标准不一,执法欠严。

■ 改革后,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全面负责,执法手段更多,执法力量更强,执法力度或会更大。

从长远看,低标准、严执法将是社保征收的大方向。逐步的执法趋严是大势所趋。 


那么,有哪些规则保持不变?

这次李总理也强调,各地一律保持现有的社保政策不变。

这也意味着,调整后——


■社保种类依旧未变。还是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类。  

■ 缴费主体也未变。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

■ 缴费基数同样未变。还是包括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等员工全部收入构成“工资总额”。

因此严格来说,社保缴费基数自始就应与个税基数基本一致。

■ 法律责任未变。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的,将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还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


就法律规定而言,“社保税征”并没有增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负担,而仅是加强了执法力度。 是否意味着“社保入税”?我认为这次改革应该称为“社保税征”。

   

“社保费”变成“社保税”?


目前有一种声音认为“社保费”变成了“社保税”,其实并不正确——税的征收属于税法体系调整的范围,社保费的征收是属于社会保险法体系调整的范围,二者在法律适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在法律责任上也不相同。


例如,欠缴社保费只是违法而非犯罪,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的规定,逃税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本次“社保税征”改革并未将“费”改为“税”。不过,未来我国有可能向着“社保税”的方向前进。


新的变化为“社保税管”?


也有说法称新的变化为“社保税管”,这种说法也不准确。


虽然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用的征收,但是具体到费用的统筹、管理、支付,还是通过人社局社保中心完成。因此合理的讲法应为“社保税征”。


这种情况下对哪些企业的影响较大?


在现有征缴体制下,由于社保部门核定的缴费额和税务机关掌握的企业工资数据没有互通,因此诸多用人单位存在“两本账”,并未按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保费。


而改革后,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先进的征收手段,通过金税工程三期与社保、工商、公安、海关、银行等单位进行数据共享,将社保征收与税收征管工作进行整合与对比——因而用人单位虚报社保数据的空间将被大大压缩。


 目前来看↓↓↓

■ 外资企业社保合规程度较高,本次改革对其影响有限。

■ 国有企业社保缴纳比较合规,对“社保税征”引发的成本上升,其承受能力也相对强。

■ 民营企业由于存在大量的社保违规行为,因而受到的冲击也最大,也是焦虑最为集中的一个群体。


民营企业负担将加重?


对于这点,总理已经反复强调:“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在我看来,聚焦点就是改革过渡期要保持平稳。“社保税征”是一次重大改革,其落地不能简单粗暴地“一刀切”,而是一个循序渐进、使各方逐渐适应的过程,也就是“软着陆”。这个过渡期就是“软着陆”中的一个点。过渡期要平稳,要禁止突击式、运动式的清缴。  


短短一个月内,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提到相关内容,并且反复强调不增加企业负担,稳定市场预期。其中第二次还使用了“禁止”、“追究责任”这样的词,说明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对于社保税征体制变化后存在很大的担忧,国务院对这件事也非常重视。

李总理已经明确表态,各地社保政策不变,有关部门要派出督查人员督查地方工作,决不允许自行调整和集中清缴。


国务院督查组和审计署要随机开展暗访,发现此类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要严肃处理。


改革后企业是否需要担心?


虽然说不增加企业负担,并不意味社保税征改革前后没有变化。总理的表态是针对过渡期的一种安排和强调。企业不能以为没有变化,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应对。


企业要加强合规管理,还是要意识到,过渡期之后,社保的缴纳还是将趋于规范化、合法化。对这一点,企业要有清醒的认识,提前准备,加强合规管理,做出相应的调整措施。


企业从前期的野蛮生长,到逐步走向有序规范,是企业发展的必然结果。这样看来,新政也加速了企业转型规范,否则,就会被市场淘汰出局。

                                       

那么,企业可能会怎么操作?


合法合规是用人单位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面对“社保税征”的大势,用人单位首先应当确立合规意识、纠正违规行为,在此前提之下,再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具备可操作性的方法加以应变,以尽可能平稳地度过改革“阵痛期”。


一方面,企业可能会通过减员降低人工成本、增效创造更多价值。

 

今后,多样用工同样会更多出现,其中包括——

■ 通过劳务派遣关系转嫁成本

■ 采用劳务外包、业务外包与众包等外包模式,化劳动关系为商业合作关系,减少人工支出

■ 更多聘用退休人员,发挥退休返聘关系的低成本优势

■ 扩大非全日制用工在部分岗位的应用

■ 聘用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

■ 通过校企联合的渠道与在校生建立实习关系

■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促就业政策,建立见习基地、招聘见习生,可享受一定的补贴等


此外,机器换人是某些行业的大趋势,用人单位可以在各个环节加大科技投入与应用以减少用工总量,在降低人工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同时,一并提升生产效率,可谓一举多得。

职工福利会受到影响吗?


社保征缴力度加强之后,对于之前未依法缴纳尤其是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而言,其影响可谓是“此消彼长”。


■ 所谓“消”,是指劳动者的到手收入会有一定的下降。

■ 所谓“长”,是指劳动者所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则将从无到有或从少到多,并且除养

老保险待遇需要等到退休之后才能享受外,其他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四险则可在相应情形发生时“立即见效”(部分险种要求连续缴满一年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也正因为此次改革对于劳动者而言受益力度更大,也会进一步激励劳动者就用人单位的社保违规行为发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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