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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薪酬福利

企业员工年前离职,该不该发年终奖?

2020-12-01 6030 7 0 0 来源: 环球人力资源智库

我是某制造企业的一名HR。

快到年底了,公司淘汰了一部分业务能力较差的;

有劝退的,也有支付赔偿金解除的。




其中有一名员工很强硬,表示公司除了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应付的赔偿金外;

还应按出勤月份折算今年的年终奖。

然而,我们公司的薪酬制度明确表明了每年12月31日前离职的,不予发放年终奖。




同时,我也咨询了一些朋友发现:

年终奖、年终双薪以及年终绩效等概念好像在操作中各不相同;

而且还分员工主动离职与被动离职,看得我头都晕了。





快到年底了,年终奖成了员工关注的重要话题。


结合本案情况,谈谈我对年终奖的看法:

  




1.png

年终奖是什么?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颁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7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另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


关于奖金的范围: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



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从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来看,年终奖是员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奖金的组成之一。

  





2.png

年终奖发放有何法律依据



目前来看,我国暂无年终奖的相关法律规定。


这说明员工是否享有年终奖、发多少、发放形式等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国家没有强制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发放年终奖。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18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这说明,同工同酬是适用于年终奖的发放的。

  





3.png

已离职员工是否可获得年终奖



不管主动或被动离职,只要是处于离职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1)   有合同的从其合同。


若劳动合同规定了年终奖发放数额,用人单位理当及时足额发放。

若按业绩支付年终奖,员工年中离职或新进员工,都可以得到他的奖金;

单位则不能以你不在职为由或无法考核而不发放。



即使有这样的规定,也是不合理的;

因为此时的年终奖属于员工工资的一部分,必须及时发放;

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来决定是否发放。





无合同但单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劳动合同只约定了每月工资;

而没有约定年终奖,更没有约定按业绩发放年终奖;

员工可否获得年终奖,需要视单位具体规定了。



但是,单位的这种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还要通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制订;

并对员工进行公示或告知,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若单位明确规定年底前离职的员工不能享受年终奖,单位设置年终奖,是激励员工不轻易离职,也是留住人才的策略之一;

如果员工因为各种原因于年底前离职了,那么,单位也就无需为其提供相应的待遇即年终奖。




既无合同也无规定的。



若劳动合同和单位规章制度都没有规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员工可否获得年终奖是有争议的。



若员工举证用人单位每年有发放年终奖;

而且当年,用人单位向其他在职员工发放了年终奖等事实;

那么,按照同工同酬、公平合理的原则,仲裁庭或法院可能会支持员工工拿到年终奖。



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发放了年终奖,是以其他名目发放的;

那么,离职员工得到年终奖就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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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年终奖通常做法有隐患



不少用人单位对年终奖是这样操作的:

不在劳动合同中提及年终奖一事。

要么在薪酬管理办法或绩效考核中规定;

要么单独制订年终奖管理办法。


即使规定了,也对发放标准、支付方式、享受人不予特别明确;

这样做的目的,用人单位以为可以自由决定年终奖的发放。



其实,这样做也是有隐患的:



这样对年终奖发放的随意性,如果劳动者能够确认用人单位发放了年终奖,如果劳动者未获得年终奖而主张自己的权益时;

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劳动者是否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金额、发放日期等方面的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这方面明确规定的规章制度;

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这在实践中,也是为什么不少劳动者在主张年终奖时屡屡胜诉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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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处理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就本案而言,单位完全可以不理睬该员工的年终奖要求;

另外,即使要对其他在职员工发放,建议以其他会计名目发放为好;

比如:1月份奖金、过年费之类的。




本文章来源于 环球人力资源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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