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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薪酬福利

关于奖励假生育待遇支付规定31省市汇总!

2018-07-27 9569 17 0 0 来源: 来源网络

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正式落地,为促进二孩政策实施,各地纷纷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晚育假,将产假调整为“国家规定假期98天+生育奖励假”,但是生育奖励假期间工资待遇是否纳入社保基金承担,缺乏统一理解和指引,笔者通过整理发现,截至目前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有17个是省发文明确将计生奖励假工资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12个是明确或推定未将计生奖励假工资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另外两个省份山东和贵州未在全省统一,同一省内不同地区待遇差异性较大。(如有错漏,也欢迎留言补充提供各地最新政策。)各地政策规定详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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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计生条例修改充分征求人社部门意见,延长假工资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解释的通知》(吉卫联发〔2016〕20号)对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女职工生育休假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网友: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津贴按照120天发放,能根据新的政策修改生育保险政策吗?什么时间会修改?

姜国民: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产假的规定是经过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意见作出的,特别是在联合印发《条例》解释时,省人社厅又进行了测算,并同意共同印发。表明生育保险津贴是从2016年3月30日起已经改为158天。(来源:中国吉林网)

黑龙江:产假延长至180天,但延长假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计生规定:第三十九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生育政策:对于我省各地(市)生育津贴待遇支付不统一的现状,现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特下发《关于明确生育津贴发放期限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4号),明确生育保险待遇中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八条确定的产假期限执行。此规定2017年2月13日起执行。

辽宁:奖励假工资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文件依据:

https://www.syyb.gov.cn/bsznop.asp?id=100550

1.《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2.《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5〕55号)3.《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16号)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5.《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7〕63号)

江苏:2016年即刻调整政策,且仍将男方陪产假待遇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18号)

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以上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2018发文进行追溯补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8〕24号)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该三十天奖励假属于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98天生育假的延长,女职工相应的产假生育津贴应当从2016年1月1日起发放。

上海:关于《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解读

文件来源:

https://www.wsjsw.gov.cn/wsj/n429/n432/n1488/n1489/u1ai138297.html

2016年7月8日,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主要修订内容《若干规定》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新《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奖励,并将原来的“晚婚假七天”调整为“增加婚假七天”,将原来的“晚育假三十天”调整为“生育假三十天”。同时,将原来的“晚育护理假三天”调整为“配偶陪产假十天”。因此,《若干规定》也作了相应修改,为了保持政策的有效衔接,有关假期期间的待遇、支付渠道均与原来保持一致。而原晚育假的待遇支付渠道为生育保险,故生育假30天也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北京:2016年6月做出调整!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

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天津:奖励假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五)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河北:《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订)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延长产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本文件自2016年1月1起执行。

河南:暂时仍未将奖励假工资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2016年5月27日,省人大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关于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中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规定存在差异。群众陆续来信、来电和网上咨询,对此,我厅高度重视,就相关问题向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等部门进行了汇报,起草了修改《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建议,并提交省政府法制办,列入2018年省政府立法调研计划。但是,由于《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属于地方规章,对此进行修改要经过严格的程序,还需要一定过程。因此在新规定出台之前,我省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暂按《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执行。来源于:https://liuyan.people.com.cn/threads/content?tid=5037158

山西:文件明确生育津贴天数只是基本产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晋政发〔2018〕22号)

将第十条修改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生育津贴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津贴15天。(二)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42天;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98天。

内蒙古: 以呼和浩特为例,2018年才明确由90天改为98天!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5月29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天数的通知》,其中明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将首府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天数由90天调整为98天,7月1日起执行。

陕西:98天产假之外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8〕15号

《通知》中明确规定,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2016年5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陕西省女职工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8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还可再增加10天产假。也就是说,在生育津贴之外,女职工在国家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的奖励假期期间的这部分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新疆:修改计生条例在前,2017年调整生育保险政策!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的通知》

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了《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现就调整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决定》关于产假的规定,调整相应的生育保险津贴享受时间。即: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决定》之前休产假,至执行日还未休满假期的,按《决定》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已休满的,按原规定执行。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从生育时间起算。以上调整按照《决定》自2017年7月28日起执行。

湖南:2016年发文明确暂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2018年发文做出调整,将奖励假工资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但不做追溯!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4号)

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我省《条例2016版》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待国家《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31号)

2018年5月1日起,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新增加的60天产假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之前已经生育的参保对象,生育保险待遇发放仍执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4号)规定,相关待遇不进行追溯处理。湘人社发〔2016〕74号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广东:2015年发文明确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年11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广西:《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外释义:虽然2016年1月15日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产假天数增加50日,但是这个属于地方条例,目前国家并未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调整,因此生育保险在计算生育津贴时并不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增加50日来计算,而是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的。因此,就出现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与个人实际可休的产假天数不一样的情况。

福建: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产假延长作出了独特的幅度设置,但对外答复未将其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江西:奖励假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2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通知如下:1.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山东:不同地市处理不同!

大部分地市人社部门发放的“两孩”生育津贴依然执行2007年第19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签发的《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极个别城市像青岛、泰安将奖励假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期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6]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答复》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现就生育政策调整以后我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关于新增60天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安徽:延长产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6〕5号

为做好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以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3月7日

青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78号)

贵州:省会城市贵阳及时做出调整,其他地市不统一!

发布日期:2016-08-03 来源: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

根据2016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贵阳市生育津贴核发天数将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 基础上增加60天。即从2016年1月1日起,凡符合贵州省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生育津贴核发天数为98天基本产假+60天新增加产假,共158天;若为难产的,则为158天+15天难产产假;若为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湖北:奖励假工资及男职工陪产假工资均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15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四川:未将奖励假工资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职工生育保险常见问题解答: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是什么?答: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领取生育津贴的期限,一般与国家规定的产假相一致。(来源https://www.sc.gov.cn/10462/11855/11955/11978/2016/10/20/10400344.shtml)

重庆:从2016年1月1 日起调整政策!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及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卫指导发﹝2016﹞30号)(以下简称渝卫指导发﹝2016﹞30号),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我市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产假享受期限由98天调整为128天,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重庆产假、护理假均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海南:三个月计生奖励假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琼人社函〔2016〕373号

根据2016年1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及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取得生育服务证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可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28日

云南:计生奖励假待遇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以昆明为例:《关于印发昆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7]34号)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以下天数执行:(一)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的产假,难产的(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甘肃:180天产假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兰州市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男职工按30天发放护理假津贴(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朱浩源) 我市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根据我省今年4月1日颁布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女职工产假天数和男职工护理假天数。据此,我市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凡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按180天发放生育津贴,男职工按30天发放护理假津贴。

宁夏:60天奖励假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男职工也继续有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

《关于生育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一、2016年1月1日至1月20日依法生育的参保职工,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规定及其第十三条“参保男职工的配偶依法生育,其配偶也参加了生育保险”条件的,男职工无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可领取10日的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规定,女职工无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可享受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增加产假40天”的生育津贴。二、2016年1月21日(含1月21日)以后依法生育的,仍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96号)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西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两孩生育待遇的通知》藏卫发〔2017〕237号 凡西藏自治区户籍,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在职干部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含法定产假),因工作原因未能休满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配偶享受三十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期间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女方产假期满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上述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7月3日

后记:

本文主要整理的是各地计生奖励假待遇政策规定,各地生育假、流产假、计生手术假期时间规定及待遇享受条件、待遇计算标准以及生育医疗费定额还是限额报销也有所差别,在对应文件中均可找到。

是否应该让生育保险政策承担促进生育最大动力的功能需要认真评定,如果是,那么费率长期保持在低位是无法做到收支平衡的;如果不是,那么不应该让生育保险政策承受太多诟病,而是需要各地政府尽快推出政策组合拳,明确财政支持,明确除了一部分生育成本靠社保分担外,还有更多的生育成本、养育成本由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家庭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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