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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幼儿园解雇恐吓幼儿“再哭,我就杀掉你妈妈”的老师,合法吗?

2019-09-10 6029 11 0 0 来源: 子非鱼说劳动法

案号:(2017)苏05民终9195


子非鱼小编整理

 

基本案情:


马某于20132月至A幼儿园工作,担任教师一职。双方签订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71日至2019630日止,约定工资为月薪制,每月为不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按照该幼儿园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2016918日,A幼儿园发出《关于辞退马某老师的决定》,写明因马某“在带班期间,用及其负面的语言伤害、吓唬小7班幼儿,并在班级家长QQ群宣扬发布此恐吓言论,给幼儿园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百般狡辩”,“开口就辱骂、威胁园领导”,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的规定,于2016919日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马某于次日收悉上述决定。

 

A幼儿园入职离职管理细则》(20156月版)规定教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或出现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单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情形,A幼儿园可以单方立即解除聘用关系,而不需提前通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该管理细则附件列明了包括但不限于“在德美内部张贴、展示、散发、传播任何可能损害德美利益或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资料或物品”、“经证实的体罚与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拒不执行园长在工作上的合法指示或要求,使工作难以开展或延期的行为”等十八种严重违纪行为。201569日,马某在《承诺书》下方签名确认,该承诺书载明:本人确认已学习《A幼儿园入职离职管理细则》及其附件,本人同意在职期间遵守相关规定。本人理解德美有权随时修订、增加或取消本细则的内容,届时德美将通过园长通知或张贴公示或德美的工作QQ群等方式向本人发出通知,本人同意定期学习、充分理解、并保持更新本细则内容。

 

201611月,马某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申诉,要求A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500元、20169月的工资差额1127元,嗣后马某增加仲裁请求,要求A幼儿园支付20161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1250元。201718日,仲裁委出具张劳人仲案字[2017]第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马某的仲裁请求。嗣后,马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A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万元;2A幼儿园支付20161月至9月的工资差额12416(奖金及教龄工资差额)。一审中,马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A幼儿园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3750元(一个月的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

 

一、A幼儿园于2016918日作出的辞退决定是否合法。

 

马某认为,其并未在任职期间作出仲裁裁决认定的“用极其负面的语言伤害、吓唬小7班幼儿”行为,其只是与友人开玩笑说吓唬小朋友,但其并未真的实施上述行为,A幼儿园也未向任何幼儿核实其是否存在此行为,就以此为理由处处刁难其,A幼儿园的管理细则及其制定也未经民主程序及公示,A幼儿园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知晓该细则中的所有规定,且在辞退其的决定中也未能明确马某违反了哪一条规定,故A幼儿园系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A幼儿园需要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代通知金。

 

A幼儿园则认为,其系因马某的不当言论和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其辞退马某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也报送了镇教管办。为此,仲裁阶段,A幼儿园提供了QQ聊天记录(载明“马老师:今天有个小孩哭得越来越大声,骗不住,我吓唬说再要妈妈的小朋友,我就把他妈妈杀掉,那个哭得最厉害的小朋友立马不哭,而且讨饶说保证不哭,现在玩得最欢了”)证明马某曾有吓唬幼儿“谁再哭就把他妈妈杀掉”的言行,同时提供了马某任职的小7班学生家长群的微信聊天记录、管理细则、辞退决定及意见、会议纪要(2016918日召开了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对马某的处理决定,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的参加人员栏内签名)、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制定并组织职工学习以及A幼儿园辞退马某通知了全体职工、江苏德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马某质证后认为,虽然QQ号是其的,这段原话也是其写的,但从该段话来看是玩笑性质的,该证据出处不明,不能证明A幼儿园想证明的内容;而微信记录中也不能看出学生家长反应激烈、恐怖;A幼儿园找马某所做的会议记录未有参加人员的签名,不予认可,当时找谈话时没有人做记录,该记录是事后补的,而2016918A幼儿园召开全院大会的时候其没有参加,对其的处理没有听取本人的意见,不予认可;对于辞退意见是否向相关部门报告,其也不知道,其认为报送情况是假的;对管理细则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其签字时根本没有时间阅读,该细则在事后也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公示,其行为不符合管理细则中严重违纪的行为。

 

一审审理中,法院向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教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锦丰教管办)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证实A幼儿园辞退马某已上报。马某及A幼儿园对一审法院所作的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马某在QQ聊天记录中认可其曾有吓唬幼儿的行为,但认为该言行仅是“玩笑性”的话,与其QQ聊天记录中载明的“那个哭得最厉害的小朋友立马不哭,而且讨饶说保证不哭”相矛盾,其吓唬幼儿的行为已对该幼儿的心理产生了震慑和威胁的作为,属于对幼儿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马某作为幼儿教育工作者,这样的言行与其职业身份严重不符,也严重违反了A幼儿园的规章制度。故一审法院认定A幼儿园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合法,马某要求A幼儿园支付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马某认为其不知晓A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与其签名确认的承诺书相悖,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A幼儿园有无足额支付马某20161月至9月工资。(此部分内容略去)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张家港市A幼儿园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某8984.09元。二、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一审法院予以免交。

 

马某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意见:

 

用人单位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有权制定一系列劳动规章制度,只要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并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本案中,A幼儿园实施的《入职离职管理细则》系履行民主程序制定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马某也签字确认,故上述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马某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责任,更要注重自己言传身教的品行,但从A幼儿园提供马某的QQ聊天记录证明其曾有吓唬幼儿“谁再哭就把他妈妈杀掉”的言行,马某仲裁中认可QQ号为其所有,QQ聊天原话也是其写的,但认为仅是“玩笑性”的话,与其QQ聊天记录中记载的“那个哭得最厉害的小朋友立马不哭,而且讨饶说保证不哭”的内容相悖,马某在带班中吓唬幼儿的行为已对幼儿的心理产生了震慑和威胁的作用,属于对幼儿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马某的言行与其职业身份严重不符,也严重违反了A幼儿园的规章制度。A幼儿园有权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A幼儿园辞退马某已通知了全体职工及上级单位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故一审法院认定A幼儿园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合法,对马某要求A幼儿园支付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马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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