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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员工承诺未完成业绩“自愿捐款2000元”,仲裁:无效!

2019-03-10 6136 9 0 0 来源: 子非鱼说劳动法

来源  丰台区总工会

注:此案入选北京市2018年工会维权十大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底,田某入职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5月7日解除。在职期间,公司存在克扣与拖欠工资情形。田某于2018年6月13日向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8000余元。据调查,田某于2017年9月14日签署《承诺书》,该承诺书显示:订立144天内完成30台销售任务目标;完成则获得奖励4500元及精美服装一套;未完成则“裸捐2000元”。田某未完成任务,公司就从其工资中扣除了2000元,之后又多次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扣田某工资。


处理结果


2018年8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田某15000余元。


案件评析


劳动者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风险,本案中虽然劳动者签署了《承诺书》,但由于其内容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按时足额给付工资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的情况,所以有关“裸捐”的条款属于无效。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无论劳动者是否完成了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也无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怎样约定,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企业扣发工资的行为应局限于内部管理的需要,其实质上属于一种按劳分配的方式,而不具备惩罚的功能。法律需要取缔的是企业无正当理由的乱罚行为,毕竟企业并不具备行使经济处罚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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