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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试用期”遭企业辞退,劳动者有赔偿金吗?

2019-01-19 6242 19 0 0 来源: HR730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14年7月大学毕业后,通过市场招聘进入本市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产品销售工作。


孙某上班后企业即与其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孙某的工作岗位为产品销售,每月劳动报酬为最低工资,另外根据孙某的销售业绩予以提成。一年后合同期满,企业认为孙某不适应从事销售工作,调整其工作岗位,为倉库管理员,企业又与其续签了1年期劳动合同,同时又与其约定了2个月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孙某几次在发货过程中造成差错,受到部门负责人的批评教育。几天后孙某突然收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的理由是孙某在试用期内多次发生工作差错,不符合录用条件。孙某感到很郁闷,主动找到人事部门要求给个说法,人事部门就以其在试用期内多次在工作中发生差错,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合同。


孙某在百般无奈之下只能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孙某认为,本人2014年7月进入该企业,同时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1年后合同期满,企业又与本人续签了1年期劳动合同,又约定了试用期,现企业以试用期内本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不能两次约定试用期,现在企业单方面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希望本人的仲裁请求得到支持。


企业则认为,孙某几个月来销售业绩每况愈下,工作不认真负责;企业调动其工作岗位,但孙某到了新的岗位,工作上经常出差错,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孙某提出的要求企业不予同意。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续签合同时不能两次约定试用期。现在企业擅自约定两次试用期,并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支付孙某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因违法解除,应该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孙某赔偿金。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二次约定试用期,并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第八十七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见,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现在企业以孙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孙某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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