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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年终奖发放”案件法律如何裁判?了解八大规则助你规避风险!

2018-12-22 6338 20 0 0 来源: 蓝海人力

“年终奖发放”问题


年终奖作为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额外报酬,其是否发放,发放多少,在某种程度上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

然而,一旦约定年终奖,且劳动者符合既定条件的,则按约支付年终奖就成为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稍有不慎或者改变,就会出现纠纷。

那么在法律层面,这类案件都遵循怎样的裁判规则呢?


规则一

若劳动合同未约定或规章制度未规定年终奖的,则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

这是年终奖发放“约定优先”原则的应有之义。发放年终奖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作为激励劳动者的一种手段,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自主权。


规则二

若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但未约定或规定发放条件或发放标准的,则用人单位应全额支付年终奖或依据往年的数额发放年终奖

用人单位未规定发放条件的,即视为劳动者领取年终奖无需任何附加条件;如果已规定年终奖基数,但未规定计算标准的,则应全额发放年终奖;如果仅约定年终奖,但无法确定发放数额的,则可以根据往年的数额进行发放。


规则三

若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了年终奖及其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则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约定或规定发放年终奖

双方已对年终奖的发放情况作出具体约定的,应遵守相关约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事先未约定或规定的条件拒绝发放年终奖。


规则四

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导致未考核的,仍应支付年终奖

约定或规定年终奖根据考核情况发放的,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参加考核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未考核的不利后果,结合往年考核情况发放年终奖。


规则五

以用人单位当年度未盈利为由不发放年终奖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或规定在当年度没有盈利或发生亏损的情况,不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如主张亏损而不发放年终奖,则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等能够证明当年度未盈利甚至亏损的证据。然而,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用人单位曾对外公布当年度盈利状况的证据,则法院很有可能采信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证据而支持发放年终奖。


规则六

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尽管条件未达成,用人单位仍可能需按比例支付年终奖

在检索到的案例中,约定或规定年中入职和年中离职不支付年终奖的,法院通常会根据年终奖“约定优先”原则,不支持劳动者的年终奖请求。


规则七

以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为理由不发放年终奖,该规章制度应经过民主公示

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通常由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当期的劳动合同是否约定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标准,通常很容易确定;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通过有其特殊性,以规章制度为依据主张是否发放年终奖时,应首先证明该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若主张适用规章制度作为年终奖发放依据,应先证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或告知相关劳动者,否则将不能成为发放依据。


规则八

约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应合法有效

尽管可以对年终奖发放条件进行事先约定或规定,但如果约定的发放条件不合理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解读:年终奖发放与否一般取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就此进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是否有此规定。一旦劳动合同约定了或规章制度规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的,用人单位应根据规定予以发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发放年终奖,也不得以事先未约定或规定的条件拒绝发放年终奖。

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年终奖可能有各种各样不同的约定或规定,但用人单位如果能很好地遵循约定优先和公平合理这两个原则,就能够既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起到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作用,同时也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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