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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对于考核不称职又不同意培训的员工,HR该怎么办?

2017-04-01 7851 19 0 0 来源: 人力资本

实务中员工经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要求对员工进行培训,但员工又拒绝参加培训,公司该如何处理?请看以下案例,供实务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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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二审:(2016)粤01民终4659号  

一审:(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278号  

【基本案情】  

王小娟于2013年11月1日入职广州宜云公司,任销售人员,签订了期限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  

王小娟于2014年第三、第四季度绩效考核不达标被评定为不称职。之后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王小娟进行岗位再培训,王小娟当日表示拒绝。  

当日公司再发电子邮件安排王小娟对负责的“梅州项目”每周的周一至周四在梅州出差跟客户作一线的沟通交流,本计划为期一个月。对此王小娟没有回复。  

2015年3月3日公司以王小娟拒绝参加岗位再培训计划,不服从公司安排,予以记大过处分。  

公司于2015年3月8日发电子邮件给王小娟,要求其反馈梅州出差工作情况及填写工作计划。王小娟于2015年3月9日以其工作地点在广州不是梅州,以及是单身妈妈不可以长期安排在外出差的理由予以拒绝。  

2015年3月9日公司以王小娟2015年3月2日至3月5日期间不服从前往梅州出差的工作安排,拒绝接受技术培训,并且拒绝按上级要求撰写每天工作报告,予以第二次记大过处分。  

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将上述两次记大过处分的通知书通过快递寄往王小娟入职时填写的住址,均被王小娟拒收。之后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将两次记大过通知的内容以短信形式告知王小娟。

2015年3月25日公司以王小娟先后两次被公司记大过处分,根据《员工手册》第55条规定,决定从2015年3月25日起解除与王小娟的劳动合同。  

公司的《员工手册》第5条调岗调职规定其中包括在职期间,员工由于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公司有权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者进行培训;第53条记大过规定其中包括故意不完成公司或上级交办的工作,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的;第55条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包括在职期间累计被处以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又再次因违纪行为被处以任何性质的处分的。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王小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不予支持,王小娟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王小娟两次季度绩效考核不称职,公司根据员工手册,有权对王小娟进行岗位培训,对此王小娟予以拒绝。之后公司安排王小娟前往梅州出差,王小娟再次予以拒绝,因此,王小娟的上述行为均属于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公司给予王小娟两次记大过的处分,符合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  

王小娟一年内两次被记大过,公司根据员工手册,有权解除与王小娟的劳动合同。因此,王小娟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不予支持,王小娟据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本院予以驳回。  

王小娟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在短时间内进行密集的记过处分,且没有提供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明显恶意处罚员工,以此达到其接触劳动合同的目的。  

【二审判决】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王小娟2014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绩效考核不称职。在此情况下,公司有权对考核不称职的王小娟进行岗位培训。  

公司主张其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及当面沟通的方式要求王小娟参加岗位培训,但王小娟均予以拒绝,之后公司启动绩效改进计划并安排王小娟前往梅州出差,王小娟又再次拒绝,公司为此提交了电子邮件往来记录;王小娟否认其收到公司发送的有关岗位培训和出差安排的邮件,并表示发出拒绝岗位培训和出差安排的回复邮件也不是其本人所用的邮箱,即公司并没有为其配备公司邮箱,其与公司进行工作沟通都是通过个人邮箱。  

本院认为,王小娟虽然否认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的真实性,但其确认有通过电子邮件与公司进行工作沟通,只是主张是通过其个人邮箱,但却从未提交任何邮件往来记录,即王小娟在确认有通过邮件进行工作沟通的前提下却不能证明是通过其个人邮箱进行的主张,据此,根据证据盖然性原则,本院采信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即确认王小娟拒绝参加岗位培训和出差安排的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分别对王小娟作出了两次记大过处分决定,并在王小娟当面拒绝签收后通过EMS快递方式将上述决定邮寄到王小娟入职时填写的居住地址,并在邮件封面上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了描述,上述邮件因收件人拒收而被退回。  

由于王小娟一年内两次被记大过,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原审法院驳回王小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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