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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员工被辞退后交假证据告公司索赔700万,结果......

2017-03-31 7067 12 0 0 来源: 人力资本

江苏南通如皋某公司员工张某被辞退后,提交3份证据打官司,向原单位索要近700万元报酬。经鉴定,张某3份证据均属伪造。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再审此案并向其发出“司惩1号”决定书,依法对提交虚假证据的张某顶格罚款10万元。据悉,这是近年来江苏高院针对“虚假诉讼”作出的最高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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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诉讼过程一波三折。张某在2007年进入江苏汤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后来受聘为公司销售副经理。2011年3月,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张某与该公司发生纠纷,遂提起劳动仲裁,并提交落款时间分别为2009年1月6日的《聘用协议》、2010年5月6日的《协议》、2010年12月25日的《确认书》,据此主张2008332元工资、4913500元业务费以及数万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近700万元。  

该公司对这3份证据不认账。经申请鉴定确认,这3份证据均为伪造。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据此只支持了张某的经济补偿金。  

张某不服仲裁决定,于2013年11月诉至如皋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业务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近700万元,并继续提交上述3份证据。  

此案经一审、二审,张某均败诉。去年底,张某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得到准许。  

2017年1月初,江苏高院依法再审后认定,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张某提交的3份证据均属伪造。该公司提交的张某签字的财务账册及领条等证据,足以证明该公司已全额支付与张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和业务费。  

但是,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据此,江苏高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驳回张某主张工资及业务费的诉讼请求。  

江苏高院审判监督二庭主审法官陆轶群表示,该案中,张某提交3份虚假证据,且涉及金额巨大,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经报请江苏高院院长批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江苏高院向其发出“司惩1号”决定书,依法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民事诉讼所规定的最高处罚。目前,该处罚决定正在执行中。  

专家表示:  

江苏高院果断以法律手段惩治妨碍司法的失信行为,虽然只是一起“个案”,但“导向”意义重大,给所有企图“虚假作证”“妨碍民事诉讼”的单位和个人敲了警钟,有助于倡导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小编提醒: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诉讼中均不应当伪造证据。否则,后果很严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还对一些其它诉讼行为做了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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