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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人力资源法律:事假期间社保费用谁来缴?

2018-11-12 6696 14 0 0 来源: 人力资源法律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林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17年7月,林某以小孩暑假无人照看为由,按公司规定请事假两个月,公司批准了林某的请假要求。


9月,林某按时上班,在次月发放工资时,发现公司在工资中扣除了两个月事假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1800多元。


林某认为,其请假是经过公司同意的,公司理应为其缴纳社保费用。公司则认为,林某未履行劳动义务,应由林某自行承担。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事假期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由谁来承担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对该案如何处理,由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8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员工离岗、请长假,但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只要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就应不间断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但并没有相关规定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林某请事假,是因本人原因造成的,应视为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林某未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亦无权享受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鉴于劳动法律法规对此情况未作详细规定,若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请事假期间社保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则该规章制度即可作为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本案中,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对如何处理职工请事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无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林某请事假期间社保费用由谁承担亦未作任何说明,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况又未作详细规定,故本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也是双方当事人的最佳选择。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尽可能结合单位实际,考虑周全,依法依规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以避免类似情形出现。比如规定事假是否本人原因、假期长短、事前告知等方法和程序来规范员工请假行为。当然,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应当合情合理,使规章制度体现对员工的适当保护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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