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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从“奇葩公司”火线提职到五宗另类劳动争议案件

2018-09-12 6131 25 0 0 来源: HR法务咨询

近日新浪司法上的一则标题为“奇葩公司火线提拔门卫当董事长,恶意逃债2240万元”的新闻吸引了智法的目光。


文章说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道口贷近期公告称,新三板公司某某承付所有待还款项目共31个,金额2240万元,涉及投资人2496人,上述项目全部存在无法正常到期还款的风险。而这个某某公司的新任董事长,实际上是一位看守仓库的门卫大伯。”

       6月24日 ,该公司首个承兑项目涉及金额40.1万元,未按时还款,而就在此项目到期日的前5天,即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选举A某为新任董事长,任期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这位A某何许人也?据调查,实际为公司看守仓库的一位门卫大伯。

       对于这2240元债权的走向,智法不能妄加判断。但是由此智法想到了历史上一些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著名“挂羊头卖狗肉”事件,因此为大家做一个五宗另类劳动争议案件的总结。诸位看客,请随智法摸清其中套路。(全部案件虽取材自真实案例,但后期进行了改写,请勿对号入座。)


 1

优秀企业主动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

       案例一: 案件发生于2010年之前,司法解释三出台前,社会保险可以由仲裁委裁定补缴。张某将甲企业诉至仲裁,要求补缴2006年12月至2008年7月之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5000元。庭审中,张某提供的证据中体现,其每月工资仅为3000元,而非5000元,有关证据也并未体现其2006年12月至2008年7月期间在甲企业工作。但庭审中甲企业承认张某确实在这一期间在甲企业工作,并且工资为5000元。最终,仲裁委裁判甲企业按照5000元标准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

       该案看似平淡无奇,但也有一些古怪。为什么公司不惜付出更多的社会保险费用呢?经后续调查,在该公司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后,张某把费用又交付给了该公司,而张某这么费心费力是为哪般呢?原来,多缴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险正好让张某退休时的每月退休金多了五百元。公司、张某谁都不亏,只是社会保险基金亏了。


 2

多欠的工资

        案例二: 2017年年底某集团公司100余名员工申请仲裁,提出公司拖欠他们半年的工资以及各项福利,同时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他们经济补偿。庭审中,员工们拿出拖欠半年工资的证明,证明中盖有公司印鉴,每名职工工资均高于当地社平公司1.5倍。对于工资数额的普遍畸高问题,仲裁员向当事人提出询问,当事人给出的答复是,申请仲裁的职工中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是这些人为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全部职工在工资证明上盖章的。最终,仲裁委进行了仔细调查,调取了公司工资档案,并按照公司职工的原始工资档案中记载的工资标准,裁判了职工的诉请。

        公司职工串通利用了手中的印鉴,制作了形式上合法的证据,为的是多得到工资和补偿。原来被拖欠的工资是注了水的工资!

 3

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

        女职工贾某是一位人力资源部门的员工,在上一家公司离职后,她进入了新的公司继续从事HR工作,其直属领导要求她迅速安排签订她本人及同期入职的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她故意不签,在直属领导一再强烈要求下,她指令一个公司其他部门的员工帮其代签劳动合同,同时也帮助该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入职的第十个月,贾某觉得公司待遇未达到她的心理预期,于是唆使代签合同的职工与她一起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庭审中,公司出具了他们的劳动合同,他们随即不认可其中签字部分,并主张公司根本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合同系伪造。经有关部门鉴定签字确实非双方签订,劳动仲裁委裁判,由公司支付他们二倍工资。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同时提供了一段记录了他们双方互相签字的录像资料以及公司内部邮件,证明其履行了劳动合同签订的行为。最终法院裁判驳回贾某及另外一名员工二倍工资的诉求。

       人力资源负责人切忌利用职务便利占公司这等便宜,小心涉嫌职务犯罪哟!


 4

假意确认劳动关系案件

       张某自己经营一家小型建筑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熟人李某介绍,承揽了某国有建筑工程单位的项目A。张某招录了同乡三人,进入了自己公司,但并未办理任何的手续。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张某立即将同乡安排到了项目A上。每日张某开着面包车,拉着三名同乡奔赴工地,晚上接回,安排在自己的公司居住。但是在工作的第一个月,从工地返回驻地的路程中,张某驾驶面包车与别人车辆相撞,三名同乡受伤严重。张某无法负担如此高额的治疗费,就唆使同乡,将国有建筑工程单位告上仲裁庭,要求确认同乡与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庭审中,张某作为代理人,出具了工地上有国有建筑工程公司办理的进场证和标记有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帽,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该国有建筑工程公司也出具了其与张某签订的项目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在职人员的名册等。最终,仲裁庭裁判,三名同乡与该国有建筑工程单位之间并不是劳动关系。
       张某本想利用负责工程总包的建筑工程单位洗清自己责任,没想到被仲裁庭一眼识破。


 5

调解是真的握手言和吗?

       2016年9月赵某将B公司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赔偿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共计5万元整。庭审中,公司代理人张某主动提出与赵某和解,同意十五日内支付赵某各项赔偿共计5万元。双方签订调解书后半年后,赵某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此时应诉的公司代理人并非仲裁庭审中的代理人张某,而是公司的法务李某,李某表示公司从未接到任何仲裁结果。在执行法官出示了调解书后,李某表示,公司的印鉴、名称、代理人委托书上的印鉴均为真实,但是代理人根本不是公司的职工,公司从未有张某入职过。后经办案法官调查,该案件为赵某虚假仲裁,张某系其雇佣,公司印鉴系其骗取。赵某以其欺骗行为获得了形式上生效实质虚假的裁判文书。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案,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该案裁决。人民法院也终结了该案的执行程序。

        本案全程虚假,虚假诉求,虚假代理人,申请人自导自演一出好戏,奈何法律终有正义!


       上述案例均取材于真实庭审,但不涉及任何人姓名,不牵涉任何人或公司名誉,请不要对号入座。

        

       智法在此提醒大家:

第一,虚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虚假仲裁诉讼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提供虚假证据的仍旧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是正义的公器,并非他人挣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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