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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2021-03-11 6662 4 0 0 来源: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目录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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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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