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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民法典》第一编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2021-02-24 5939 6 0 0 来源: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民法典》目录

《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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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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