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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如何合法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的5个关键点

2020-11-04 6997 11 0 0 来源: 姚海律师 HR法学院

  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样一来,如果用人单位想变更工作地点,就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且还要采取书面形式。所以,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工作地点还能否合法变更呢?我们先通过2个案例来看一下。


  >>>> 调整员工工作地点案例1


  甲公司与劳动者张三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为本市的A区,现因为业务调整将劳动者派往本市的B区工作,两区不相邻,有四十分钟左右的车程。在与张三协商过程中,张三不同意变更,理由是上下班不方便。公司随后以张三无理由拒绝到岗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后张三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得到了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我们认为甲公司的做法是有些不妥之处的,第一,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范围太小,一般约定在一个市级范围内比较稳妥;第二,夸区域的变更如果明显增加了劳动者的工作成本,应该给与一定的补偿,比如配备班车、发放补偿、减少工作时间等。本案中,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张三的工作地点为本市范围内,公司在根据实际情况给员工一些路途上的补偿,那么案件的结果很可能大不相同。


  也许有人已经发现了,那我们按照以上注意的事项操作是不是就没有风险了,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调整员工工作地点案例2


  乙公司与劳动者李四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为本市,实际工作地点在A区1号工厂,现因为业务调整,A区1号工厂人员富余,将包括李四在内的部分员工派往A区2号工厂,两工厂距离8公里左右。公司在与李四协商过程中,李四提出不同意变更,要求公司涨工资并发放1000元交通补助,但公司只同意给200元交通补助,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期间李四一直在1号工厂未去2号工厂,随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李四的劳动合同。后李四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得到了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为什么乙公司所有的程序都没有问题,还是败诉了,原因是这样的,虽然乙公司对李四的调整工作地点符合法律要求,但是选错了解除理由。因为实际上李四并没有旷工,一直在原来的工作地点,只是乙公司觉得没有去新的工作地点就属于旷工,这一问题的认定是存有争议的。这种情况下建议乙公司选择不服从工作安排类的解除条款较为稳妥。


  >>>>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关键点解析


  那么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总结一下,合法调整工作地点的5个关键点:

  1、对于工作成本增加的,用人单位要提供相应补偿或者替代条件弥补劳动者增加的工作成本。

  2、不违反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的约定。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要尽可能范围大一些。

  3、工作地点的调整不得具有歧视性、侮辱性,此条虽然没有案例去说明,但是很好理解,不需要太多解释,我们每个人站在善意中立的角度对于侮辱和歧视性的调整都可以做出直接判断。

  4、对于拒绝接受合法调整的员工,要使用合理的条款去处罚,不能张冠李戴。

  5、即使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应补偿或者替代条件,但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仍然落空的,劳动者还是可以主张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地点违法的。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一般需要劳动者证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且已经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上,就是关于合法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的5个关键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来源于姚海律师 HR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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