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权益变动

儒思平台“超级会员”产品已关闭,已经 开通对应权益的老用户不受其影响,请移 步至“我的"查看。

我知道了

优惠券已放入您的账户中,请在app“ 我的-优惠券”使用

下载APP

手机扫一扫

签到成功

已累计签到 07 天,继续加油吧!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我知道了

签到失败

非常遗憾!连续签到中断,今日签到将重新累计天数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重新签到

已签到

您今天已经签过到了
去浏览其他内容吧,同样很精彩呢!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我知道了

关注儒思微信订阅号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资讯>劳动法

典型案例/一条让企业蒙羞语塞的劳动合同条款|人力资源法律实务

2018-08-31 6261 22 0 0 来源: 人力资源法律实务

案例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京03民终6900号

裁判日期:2017年6月30日

摄影:杨顺望(蓝天) 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者按】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理解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涨幅的约定条款?本案劳动合同约定:“下一年工资按上一年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这一约定既笼统又带有确定性。笼统的是没有约定一个具体的涨幅比例或数额,但是国家GDP 涨幅的相关数据发布后是有据可查,所以此约定又是清晰明确的。

本案在劳动仲裁阶段、法院一二审阶段均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裁判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上一年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补足工资差额。

编者认为,此案判决结果稍嫌牵强,判决书说理不充分,没有兼顾合理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薪酬福利待遇标准,但约定应是在双方有充分明知和有预判的前提下做出的,也就是说双方应当对工资涨幅的约定有比较明确的心理预期且合法合理。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收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作水平”。结合本案,如何该约定兑现时,用人单位经济收益极差,其他员工可能存在降薪的情形下,法院又该如何裁判呢?

【原告诉称】

1.西贝伦公司无需支付陈成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税后工资差额46 931.51元;2.西贝伦公司无需支付陈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4 806.5元;3.西贝伦公司无需支付陈成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10 490.72元。

【原审查明】

1.陈成于2006年2月18日入职西贝伦公司,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陈成月基本工资为税后18 333元,“下一年工资按上一年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陈成主张实际工作至2016年3月6日,西贝伦公司称陈成最后到岗时间是2016年2月23日。西贝伦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发出通知,调整陈成办公地点的楼层,陈成签字表示不同意。西贝伦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发出待岗通知,安排陈成待岗,陈成签字表示不同意。2.陈成主张西贝伦公司未按照约定涨工资。西贝伦公司提交了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工资明细表,列有基本工资、考勤、增长工资、请假/加班、社保、个税、实发工资,经计算,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的实发工资总额为546 535元、扣减社保总额为7159元,2016年3月实发工资为1376元,未扣减社保。陈成对工资明细表中实发数额予以认可。3.陈成于2016年3月6日以快递形式向西贝伦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西贝伦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陈成提交的快递回执显示西贝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收了快递邮件。4.陈成曾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8348号裁决书,裁决:西贝伦公司支付陈成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税后工资差额46 931.5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4 806.5元、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 490.72元,西贝伦公司为陈成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驳回陈成的其他仲裁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月工资标准的基数及涨幅计算发放,西贝伦公司应按照该约定向陈成足额支付工资(这不叫说理,叫抄袭)。经法院计算,西贝伦公司向陈成支付的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期间工资数额低于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涨幅计算的工资数额,故西贝伦公司应向陈成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差额。因西贝伦公司存在拖欠陈成工资的行为,陈成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西贝伦公司应向陈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西贝伦公司未就陈成年休假情况举证,应支付陈成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的上述各项金额均不违反法律规定,陈成亦未就仲裁裁决起诉,法院仍照此处理。双方均未就仲裁裁决的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一项起诉,法院不持异议。

【原审判决】

一、北京西贝伦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成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税后工资差额46 931.51元;二、北京西贝伦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4 806.5元;三、北京西贝伦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成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 490.72元;四、北京西贝伦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陈成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五、驳回北京西贝伦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都未提供新证据,且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对于双方的劳动关系,陈成于2016年3月6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西贝伦公司主张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陈成的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GDP的涨幅增加工资,双方对于工资的调整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应该接着往下说。。。)但从西贝伦公司提供的陈成的工资明细来看,所发工资低于按照GDP增长的数额,故西贝伦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给陈成发放工资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西贝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赞  |  0       收藏  |  0
发表

0 评论

展开查看剩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