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权益变动

儒思平台“超级会员”产品已关闭,已经 开通对应权益的老用户不受其影响,请移 步至“我的"查看。

我知道了

优惠券已放入您的账户中,请在app“ 我的-优惠券”使用

下载APP

手机扫一扫

签到成功

已累计签到 07 天,继续加油吧!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我知道了

签到失败

非常遗憾!连续签到中断,今日签到将重新累计天数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重新签到

已签到

您今天已经签过到了
去浏览其他内容吧,同样很精彩呢!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我知道了

关注儒思微信订阅号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资讯>劳动法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后,能否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2020-03-10 6532 24 0 0 来源: HR730

案情简介


牛某于2013年5月6日入职Y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时,牛某与Y公司约定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7月27日,牛某因个人原因口头提出离职,并于2018年7月31日向Y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理由为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


离职后,牛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Y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最终裁决Y公司向牛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Y公司不服,认为牛某系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故其无权再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Y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与劳动者约定的形式免除该义务,亦不能以向劳动者补偿为由规避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在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的劳资关系中,很容易趋导用人单位规避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进而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社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补偿。


现Y公司未为牛某缴纳社会保险,牛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Y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Y公司的诉请。


详细信息


案号:(2019)京03民终13588号


判决时间:2019年9月26日

  赞  |  0       收藏  |  0
发表

0 评论

展开查看剩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