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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行业新闻

北京市中小微企业2至6月“三险”缴费全部免征,医疗保险减半征收

2020-03-09 8033 24 0 0 来源: 子非鱼说劳动法




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养字〔2020〕2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缓缴困难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核通过后,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每月应缴费用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划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协作配合,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其他无法划型企业,依据参保人员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型。

企业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月底前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2019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二)缓缴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微信公众号提交缓缴申请,签订《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协议》,审核通过后,依据缓缴协议约定执行。2020年3月9日至14日受理缓缴申请,4月至11月期间每月1日至5 日受理。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十类行业企业,已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的,需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申请缓缴,不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未缴纳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至7月底前完成该项缴费。

四、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8日

附文: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0〕11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

二、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确保待遇支付;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根据本市相关规定,疫情期间享受延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延缴期满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内容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关于本市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延长缴费等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1号)要求,现就本市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减半征收范围

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减半征收期限

实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调整的缴费月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计5个月;征收台账月为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

三、减半征收期间的缴费比例和待遇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4.9%的费率征收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0.5%的费率征收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合计为5.4%;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不变,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金额不变。减半征收期间参保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

四、延长缴纳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处理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3号)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延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下简称“延长缴费”)的,继续按照我中心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中相关规定执行。

(一)可延长缴费至2020年3月底的用人单位

执行延长缴费至2020年3月底的用人单位,在相关政府部门宣布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延长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到位的,不收取滞纳金;未能将延长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到位的,将自2020年4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影响参保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及相关权益记录。

(二)可延长缴费至2020年7月底的用人单位

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延长缴费至2020年7月底的用人单位,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延长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到位的,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及相关权益记录;未能将延长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时足额缴纳到位的,将自2020年8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影响参保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及相关权益记录。

本通告执行中如有疫情防控期延长等特殊情况出现,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3月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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