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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2月份工资怎么算?复工后薪资计算热点问题解答

2020-02-26 6259 10 0 0 来源: 蓝海人力

2月10日起,全国除湖北省以外的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陆续迎来了复工潮。HR们发现,复工后除了要搞定防疫物资、不松懈地做好抗疫下半场的工作外,这次疫情对薪酬计算的复杂度、HR的管理模式、企业今年的经营等各方面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平时驾轻就熟的薪资计算难度高了好几个台阶。

那么,HR们在实务操作中都碰到了哪些问题呢?让我们来看一下吧。

1、折算入离职员工的当月工资时,是否仍按21.75天计算?

21.75天是法定的月计薪天数,出处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在法律文件依据未有更新调整的情况下,这一计薪天数在折算日工资时仍然有效,不受本次防疫期间的特殊政策影响。

2、春节假期第一日至复工前一日,加班费如何计算?

上述期间涉及到了至少3种不同性质的日期,各自适用的加班费计算规则各不相同,以上海为例,上海市通知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我们整理了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规则:

在上述图表中,我们特别标注出了两段日期:1月31日至2月1日,以及2月3日至7日,尤其是后者,属于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延迟复工期间,而且各地对此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些省市要求延期复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正常支付支付,其中涉及到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才是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如,山东、黑龙江、四川、福建、吉林等),而即使是在上海,对于”200%”的定义,到底是额外支付200%,还是连同当天本薪在内的200%,各方也有不同意见。建议在上述时间段安排员工工作的,优先安排换休为宜。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如果是以月为周期,2月制度工作时间如何计算?还是按照20.83天为标准吗?加班工资又要如何计算?

同21.75天一样,在法律文件依据未有更新调整的情况下,月制度工作日仍为20.83天。

而在计算加班小时数时,需要注意的是,在Q2中提到的各种不同的加班工资待遇,均是针对标准工时制而制定的,而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建议将延迟复工期作为休息日计入综合计算周期内,根据整个周期是否存在加班而确定是否支付加班费,如需支付加班费的,按150%标准进行。

4、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仍处于停工状态,且停工状态可能持续一段时间,停工期间的薪资如何计算?

按照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在实务中,对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理解存在较多分歧,有些意见认为是指整个自然月,有些意见认为是整个实际发薪周期,从理解法律的本意来看,该规定是为给予员工一定期限的特殊保护,应当理解为停工停产之日起一个月较为适宜。

按照以上理解,假如企业每月5日发放上月1日~月底期间的工资,而企业从2月16日起停工,则应从3月16日起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折算日工资,即4月5日发放3月1日至31日的工资时,3月1日至15日期间的工资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而3月16日至月底期间的工资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员工因为疫情被医疗隔离观察而无法上班,也无法居家办公的情况下,未出勤期间,工资如何计算处理?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问题的通知》,在医学观察期、隔离治疗期内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职工,企业应视为提供了劳动,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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