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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疫情防控期间,工伤及医疗待遇劳动法律操作指南

2020-02-16 6427 6 0 0 来源: 猎聘人才官

1、 此次疫情下,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原则上不属于工伤。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原因等进行综合认定。因为新冠肺炎可能的感染场所较多,较难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严格来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不满足上述情形,不属于工伤。建议员工在上下班途中自行做好防护措施,以免感染。

 

3、  企业派员工至疫区出差时,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答:建议根据疫情情况、感染原因及地方性政策等综合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针对员工被派往疫区出差工作时感染的情形,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部分地区有明确规定的,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则该员工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其他地区没有明确规定的,建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的立法精神,基于因果关系、疫情防控需要等综合认定。

 

4、 员工主动申请前往疫区做志愿者,企业是否应该批准?期间如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如在工作时间内,则需要企业批准方可从事志愿者任务。员工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

 

5、 假期结束后,企业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伤害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答: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员工在家办公期间,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在实践中,建议企业尽可能明确规定在家办公期间员工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时间和办公内容,以划清责任界限。

 

6、 员工到岗复工后,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48小时内死亡,能认定工伤(工亡)吗?


答: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据此,员工感染了新冠肺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症状并被送到医院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7、 新冠肺炎患者治疗由谁承担医疗费?


答: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补助。财政部与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1)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2)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3)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4)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

 

8、 如果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可以获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答:视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及在该企业工作年限而定。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的规定,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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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部分地方政府对医疗期也有更具体的规定,这些地方性政策仍应适用于当地企业,如根据上海市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9、 员工隔离期间确诊的,隔离治疗期算医疗期吗?


答:隔离治疗未确诊期间应当被排除在医疗期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据此可以认定劳动者处于隔离期间时,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属于正常出勤,不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而当患者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的,治疗期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待遇。

 

10、医疗期与春节延长3天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可以顺延?


答:不再顺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1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延长3天假期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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