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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案例解析】单位能否以实际履行6个月调岗降薪为由,推定已与员工口头协商一致?

2020-02-14 6459 14 0 0 来源: 蓝海人力

经典案例

2011年11月8日,张某入职某新材料公司,任销售经理,月工资8500元。2013年1月1日,公司因张某连续性业绩测评不合格,将张某的岗位调整为销售职员,工资标准降低为每月4200元。张某曾对降低工资标准一事向公司提出异议,但未得到公司的明确回复。2013年6月26日,因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公司表示同意张某于6月25日办理离职的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后,张某至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定新材料公司向张某支付2013年1月1日至6月27日的工资差额。新材料公司不服仲裁委的裁决故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单位能否以实际履行6个月调岗降薪为由,推定已与员工口头协商一致?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发现,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有充分理由调整张某的工作岗位,也不能证明其与张某就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标准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张某要求新材料公司给付工资差额,法院认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工作岗位、薪资均为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岗位内容以及薪资的调整是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之后,才能有所变动。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未得到张某同意的前提下,私自调整了张某的岗位,并独自决定降低张某的薪资,连续6个月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张某足额支付工资,并以此为借口推定张某同意调整岗位,认同降低薪资。故用人单位调整张某岗位以及降低张某薪资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员工岗位,降低员工的薪资水平,并认为只要员工没有提出明确异议,或者签订工资单的行为即视为口头认同变更劳动合同,这是不可取的。签订工资单只能证明单位降薪的结果,不能以此倒推出员工已经认可了变更工资水平。

蓝海提示: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岗位或者薪资时,必须要与员工充分协商,在和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变动。与此同时,需与员工重新签订一份载明调整后岗位或者薪资的劳动合同或另行签订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以确保员工同意调岗或者薪资变动事实。这不仅降低了用人单位之后被员工仲裁的风险,更能良好处理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内容来源:案例来源:(2014)三中民终字第06607号  内容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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