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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员工拒绝调岗和参与新岗位培训,公司能以缺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2020-01-19 6717 25 0 0 来源: HR730

案例简介


耿某自2015年7月14日入职H公司,担任采集维护工一职,工作地点在北京市平谷区。2018年9月29日,H公司向耿某发出《调岗告知书》及《员工调动告知书》,以耿某提出无法适应平谷电力公司采集运维工作为由,安排耿某调岗,从维护部平谷分部调整至位于丰台区的工程部工作,要求耿某于2018年9月30日报到。耿某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同意调岗。此后,H公司未再安排耿某回到原岗位工作。经协商,H公司同意耿某到平谷供电局打卡签到。2018年10月9日至10月22日,耿某每个工作日到平谷供电局打卡签到。


2018年10月8日,H公司向耿某发出《调岗员工培训通知书》,以调整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耿某于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13日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公司总部培训。2018年10月19日,H公司向耿某发出《员工转岗及培训再次告知书》,要求耿某于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6日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公司总部培训。2018年10月21日,耿某向H公司发出通知书,表示不同意调岗。2018年10月22日,H公司向耿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耿某自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未按公司要求来指定地点参加转岗培训并到新岗位工作,连续缺勤10天为由,解除了与耿某的劳动合同。耿某遂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H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最终支持了耿某的请求。H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


H公司将耿某的工作岗位由采集维护工调整到工程部,工作地点由平谷区调整到丰台区,系对劳动合同的重大调整,改变工作内容及增加往返路程将对耿某的工作生活产生很大影响,H公司在未与耿某协商一致,且未就变更劳动合同给耿某带来的不便采取合理弥补措施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H公司在未经合法调整工作岗位,且耿某不同意调岗并继续打卡签到的情况下,以耿某未到新岗位参加培训和工作为由,认定耿某旷工不合理。H公司以耿某旷工为由,解除与耿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耿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H公司的诉请。


详细信息


案号:(2019)京03民终15143号


判决时间: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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