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权益变动

儒思平台“超级会员”产品已关闭,已经 开通对应权益的老用户不受其影响,请移 步至“我的"查看。

我知道了

优惠券已放入您的账户中,请在app“ 我的-优惠券”使用

下载APP

手机扫一扫

签到成功

已累计签到 07 天,继续加油吧!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我知道了

签到失败

非常遗憾!连续签到中断,今日签到将重新累计天数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重新签到

已签到

您今天已经签过到了
去浏览其他内容吧,同样很精彩呢!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我知道了

关注儒思微信订阅号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资讯>劳动法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2020-01-14 6030 8 0 0 来源: HR730

案情简介


徐某于2018年7月初通过社会招聘,经过上海市一家有限公司人事部门的面试等考核,被公司录用,从事设备安装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而且约定了试用期享受的月工资待遇。徐某工作了1个月不到,有一次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被同事送往医院就诊,被查出患有慢性疾病,需病假休息。4个月后因徐某医疗期满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徐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没有同意。徐某与公司几次交涉未果,于是就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依法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择日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徐某认为,本人于2018年7月初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不久本人突发疾病一直病假休息在家。现在公司以医疗期满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该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希望仲裁委员会支持本人的仲裁请求。


公司在答辩时则认为,徐某因在试用期内请病假,医疗期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同意。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虽已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徐某突发疾病一直病假休息在家,已经超过规定的医疗期,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徐某相应的经济补偿。对于徐某的仲裁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徐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因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而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是:(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此可见,徐某在试用期内因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因此,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徐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赞  |  0       收藏  |  0
发表

0 评论

展开查看剩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