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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员工擅自离职,应返还公司支付的就职补偿

2019-12-15 5666 20 0 0 来源: 人力资源法律

来源︱江苏省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裁判要旨:


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擅自离职的,应对用人单位给付的就职补偿承担返还义务。


案情简介:


张某原在北京从事培训工作,后于2016年7月底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前张某曾向某投资公司出具承诺书,称了解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知悉了相应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并承诺了担任设计总监后的职责,会在公司工作至产品上线后等。


签订劳动合同时张某在上述承诺书背面注明公司对其职位调动给予离职补偿金3万元,当天某投资公司向张某转账支付了该3万元。


张某工作七日后即未再上班,某投资公司通过快递、手机短信等要求张某到岗上班,张某未予回复。某投资公司在联系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仲裁,要求张某返还公司给付的补贴费用3万元。

仲裁委审理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某投资公司向张某支付的3万元虽名为离职补偿金,但从双方真实意思看,该3万元是某投资公司基于张某离开原单位并将长期在该公司工作的预期之下进行支付的,具有一定的提供服务期间补偿金意义。


按张某所作承诺,其在某投资公司最少工作至产品上线,但张某仅在某投资公司工作7天,且在公司要求返岗的情况下不作任何回复,张某的行为没有履行自己的服务期承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结合双方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酌定张某返还2万元补偿金。


评析:


劳动法律规范较为侧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仅规定了在极少数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向单位承担责任,导致一些劳动者恶意离职等情况。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之外,还存在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在无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无法适用、劳动合同也无明确追责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情节较为恶劣,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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