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权益变动

儒思平台“超级会员”产品已关闭,已经 开通对应权益的老用户不受其影响,请移 步至“我的"查看。

我知道了

优惠券已放入您的账户中,请在app“ 我的-优惠券”使用

下载APP

手机扫一扫

签到成功

已累计签到 07 天,继续加油吧!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我知道了

签到失败

非常遗憾!连续签到中断,今日签到将重新累计天数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重新签到

已签到

您今天已经签过到了
去浏览其他内容吧,同样很精彩呢!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我知道了

关注儒思微信订阅号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资讯>劳动法

案例:用人单位如何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9-11-14 6257 23 0 0 来源: 蓝海人力

经典案例

2004年9月31日,张某入职某市某学校,担任厨师长一职,双方于当日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7月21日,张某在中午炒菜过程中擅离职守,导致油烟过大,触发了消防系统报警。张某事后承认火警的事实,并称事发时确实不在厨房,回宿舍取东西了。2007年7月25日,学校以张某在工作期间擅离职守导致事故,属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2007年9月19日,张某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故仲裁请求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审理裁决由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3450元。学校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未成年儿童以及教师聚集的地方,防火等安全防护工作极为重要,尽管张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但其作为学校厨师未在工作责任范围内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构成了火灾隐患,对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同时,消防系统报警带给学校师生造成心里恐慌,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形成恶劣影响。故,张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法院判决学校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张某离岗回宿舍取东西的行为看似微不足道,但其作为厨师对于炒菜过程中擅离岗位可能产生火灾的后果理应知晓并杜绝该结果的发生,然张某依旧擅离职守,故其主观上存在放任其火灾发生的重大过失。

其次张某离岗不仅导致自身当日工作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又造成消防系统报警给学校的师生造成了恐慌,客观上导致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影响,产生了损失。综合来看,学校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于法有据,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

蓝海提示:实操中,首先劳动者应当尽到劳动者本身的忠实勤勉义务,不仅包括员工手册或者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还包括一些众所周知的基本义务。其次建议用人单位建立起一整套完整员工管理制度包括员工需要遵守的纪律,以及触犯的后果。例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以附件形式或者在员工手册中单独列明具体和完整的劳动者工作职责以及工作纪律制度,并确保这些劳动者管理制度得到劳动者知悉并且认可,并保留劳动者认可证据。只有当劳动者知悉并触犯了相关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才可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内容有删减

  赞  |  0       收藏  |  0
发表

0 评论

展开查看剩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