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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对员工进行口头书面警告?

2019-11-13 13442 22 0 0 来源: 共融律师事务所

导读: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加以明确,未明确具体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涉及员工的违纪处罚必须明确,即便是口头警告也应该如此,公司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罚方式,如无明确规定就直接给员工处罚,很可能构成违法。另外,何种违纪情况将导致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如果员工并不知道其违纪行为可能导致何种处罚,则对于员工是不公平的。


裁判要旨


某公司没有规定明确的违纪严重程度的标准,亦没有明确规定与违纪情形相对应的处罚方式,且某公司在二审程序中亦明确表示王某的行为没有后果发生。基于此,某公司以王某的行为严重违纪解除其劳动合同,其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案  号:(2019)津02民终453号


案情简介



王某入职某公司,任职客户关系专员。2018年5月21日,某公司以王某在办理电话销售过程中存在“提醒或暗示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来通过此次电话销售贷款申请”及“指引客户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贷款申请”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电话销售人员行为规范》“不能做的”第8条规定,故意指引、协助或过失允许客户使用虚假申请材料或信息进行贷款申请的;第11条规定违反现有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提醒或暗示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来通过此次电话销售贷款申请。前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警告、奖金调减、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2018年6月1日,王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506.08元;2.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理社保档案转移手续。该委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裁决,裁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065.36元,某公司为王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某公司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就王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举证。虽然某公司的《电话销售人员行为规范》对违纪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与违纪情形向对应的处罚方式。


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就其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理由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某公司的《电话销售人员行为规范》对违纪情形进行了规定,其提交的王某与客户的通话录音能够证明王某在与客户办理电话销售过程中确有违反《电话销售人员行为规范》规定的“不能做”的违纪行为。根据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某公司对于职工违纪行为给予处罚的形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警告、奖金调减、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说明某公司具体采用的处罚形式与职工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关。而某公司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违纪严重程度的标准,亦没有明确规定与违纪情形相对应的处罚方式,且某公司在二审程序中亦明确表示王某的行为没有后果发生。基此,某公司以王某的行为严重违纪解除其劳动合同,其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原创:尤爱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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