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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案例解读)

2019-09-16 7506 14 0 0 来源: 蓝海人力

案例:

小刘于2017年3月20日入职一家五金厂,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简单培训后当天就上岗,当天下午,在车间器械上操作时,被产品砸伤,造成脚骨骨折。

公司称小刘只是临时招用的人员,公司也没有和小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算工伤。

小刘认为自己是在公司车间,也是在车间操作时受的伤,肯定是工伤,公司应该负责。

  • 小刘与五金厂之间会不会因为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就是劳务关系?

  • 劳动关系是否以书面签订劳动合同为必要条件?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只差,其内涵却千差万别:

1

从合同的主体上看

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

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3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4

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等来调整。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等。

5

从相关的法律责任来看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责任。同时,在劳动关系中,违反《劳动法》,将会产生经济补偿、赔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伤赔偿待遇等给付责任。而劳务关系不会产生经济补偿、赔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伤赔偿待遇等给付责任,但可能会产生违约金等给付责任。

总结

小刘与公司虽然名义上是劳务关系,但实质上为劳动关系,将会产生《劳动法》上的一切法律后果,因此,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切记不要用《劳务合同》代替,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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