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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员工辞职未进行工作交接,就要被单位拒发薪水?

2019-09-09 6047 21 0 0 来源: 51社保网

《劳动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员工离职时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交接,而用人单位应该配合员工进行工作交接,然而如今还是有一些用人单位以“未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为由刁难离职人员,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


2016年3月份,蔡女士入职深圳某网络营销公司担任新媒体运营专员,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蔡女士每个月的工资为5500元,公司会依法替其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公积金。

2017年12月份,蔡女士由于老家出了点事,不得不向公司提出以“员工个人原因”为由的辞旨申请,然而公司不但没有给予蔡女士任何回复,更是扣发了蔡女士当月的工资。蔡女士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委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能以蔡女士“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发工资。公司负责人对此的解释是,他们之所以扣发蔡女士当月的工资,是因为蔡女士未依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等到蔡女士办理完工作交接后,他们才会支付工资。

蔡女士则表示,自己已经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申请,但是公司在这段期间不但没有给予任何答复,也未曾招聘相应岗位的人来进行工作交接。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如果想要辞职的,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员工的离职申请后,及时配合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如果因为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员工无法顺利完成工作交接的,不影响员工的离职。

从蔡女士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她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和义务,而用人单位并不能举证证明蔡女士未依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证据,所以仲裁委最后支持了蔡女士的诉求,裁决公司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



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3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50条同样规定,员工的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从我国法律的规定不难看出,员工在提供劳动后,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工资,只要员工正常的提供了劳动,就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最后,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也规定了,当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用人单位应该在第一时间将工资结清。依照规定同样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员工的工资。

最正确的做法就是,如果真的碰到员工拒绝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先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离职人员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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