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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单位能否以就业许可证到期为由终止与外籍员工劳动关系?

2019-08-26 7103 5 0 0 来源: HR730

案例详情


唐某为澳大利亚籍人员。唐某于2010年7月1日入职X公司,任财务总监,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X公司以财务总监的职业为唐某办理了有效期为一年的外国人就业证。之后,唐某的外国人就业证每年延期一次。双方自2014年7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12月9日,X公司再次以财务总监的职业为唐某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该证的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1日。


2016年11月,唐某要求X公司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手续。


2016年12月2日,X公司向唐某送达复函,其上载明:“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X公司不再续办唐某的外国人就业证,X公司与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其外国人就业证到期日终止。”X公司遂于2016年12月21日与唐某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4月10日,唐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该仲裁委裁决支持唐某的仲裁请求。


X公司不服,认为系因唐某所申请的职业“财务总监”不符合审批要求,不属于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故未获批准外国人就业证。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X公司与唐某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双方在该劳动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违反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但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为国务院部门规章,故X公司与唐某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


参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及延期。唐某自2010年入职X公司后,X公司为其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及每年延期。X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唐某发函,以“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X公司不再续办唐某的外国人就业证”为由,通知唐某劳动合同在其外国人就业证到期日“终止”,系X公司自身的责任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履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故X公司应当向唐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综上,法院驳回了X公司的诉请。


详细信息


案号:(2018)京02民终1661号


判决时间: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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