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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入职时签署“不怀孕承诺书”,怀孕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吗?

2019-08-20 6309 22 0 0 来源: 人力葵花



女性职场偏见:家庭与工作可以兼得吗?


热播剧《小欢喜》中的职场女性童文洁引起热议。剧中,海清饰演的童文洁在家庭与工作中奔波,却遭遇职场攻击,理性回怼。


如今越来越多的女性在职场做出了突出表率。但仍时有矛盾发生,难道家庭与工作真的不可兼得吗?


案例详情


某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为拓展产品渠道,招聘大客户关系经理1名,由于本岗位对公司销售目标达成有重要影响,公司给出了非常优厚的待遇。王女士由于个人综合素质,行业经验,过往业绩等方面的优异表现,成功获得公司的认可并被录用。


入职前,公司明确要求王女士必须保证在三年内不能够怀孕,否则劳动合同将自动终止。王女士考虑到公司待遇很好,她表示愿意接受,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及承诺书。


然而一年后,王女士无意中发现自己怀孕了。公司以双方的劳动合同有约定要求“三年内不能怀孕”的条款,终止劳动合同。王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不近人情,于是申请劳动仲裁。签署“不怀孕承诺书”后怀孕,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企业和职场女性之间的故事


现如今,职场女性的权益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而女性三期是企业女员工势必面临的特殊时期,也是劳资矛盾比较集中的爆发点,有的员工会把三期当“免死金牌”,我行我素的行为不顾及其他企业利益。


女性三期是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应该获得企业和其它员工的爱护和关照,但作为三期女员工,维权要合理、合法、合情,并且充分考虑到自己职业的未来。


什么是女性三期?


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


产期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关于产假,各省在2016年新增了奖励假的有关规定,大家可以自行搜索。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哺乳期(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1周岁),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性三期劳动合同管理


女员工三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性在“三期”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答案是否定的。


很多人印象中不能解除的依据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上述表述的很清楚,不能因为三期的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解除情形也是适用于三期女性的,即: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作为企业应当尊重关爱女职工,不能在招聘女职工过程中提出不结婚、不怀孕等违法要求,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待遇,更不能以怀孕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女职工在就职过程中也要尊重理解企业,不能以怀孕为由无视法律及企业合法规章制度而任意妄为,否则企业也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



本文来源于劳动法全集,人力葵花整理编辑,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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