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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员工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的,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9-07-14 7245 11 0 0 来源: HR730

提问


员工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周某于2008年9月20到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周某为公司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岗位工作,周某同意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无职业病危害),并不属于变更合同,且需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周某已经充分阅读过公司的《员工手册》,同意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公司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周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2015年11月27日,公司需安装自动流水线设备,安排周某予以安装,周某以不具备该技能为由拒绝安装,公司在2015年11月27日、28日分别以周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对周某作出记小过处罚,2015年12月1日又对周某作出记大过处罚。


2015年12月2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就周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召开会议找其谈话,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公司将决定解除周某劳动合同的通知上报区总工会。


2015年12月3日,公司以周某“因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自11月30日至12月3日连续四天消极怠工,且具有事实依据,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向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后周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对周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周某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公司要求周某参与新设备的安装,首先要举证证明周某具有安装该设备的技能,其次,该工作安排是否明显加重周某工作负担。庭审中,公司陈述,周某曾经安装过相关的设备,该设备的安装不是精密机器的安装,只是普通的机器安装。对此,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公司所提供的周某工作岗位说明书中可见,周某工作内容并不包括新设备的安装。因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周某具备安装新设备的技能而拒绝服从工作安排;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周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具有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故公司以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甚或指派至用人单位外工作,而劳动者之身份、职种未发生改变,待临时性、短期性工作结束后又回归原职工作的,该临时性、短期性指派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劳动者以属劳动合同变更为由拒绝指派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公司安排周某等安装流水线设备,属于临时性、短期性指派,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虽然周某的岗位职责是维修、保养流水线,但安装属于其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况且周某亦陈述曾协助安装过流水线,其中一名工人邹某亦从事过流水线安装工作,故安装流水线应当在周某的技能范围之内。公司系要求周某等人在从事维修、保养工作闲暇之余安装流水线,即安装流水线亦在正常的工作时间范围之内,故安装流水线的工作并未明显加重其工作负担。周某拒绝公司安排,不从事安装流水线工作且经公司多次处罚后仍予以拒绝,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向周某支付经济赔偿金。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周某经济赔偿金。

结论


员工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这决定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听从用人单位指示、安排和监督,并忠诚、勤勉地完成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的,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调整,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安排。


本案中,即使周某存在对流水线安装不熟练的情形,其可在公司对其安排工作时提出要求增加技术人员等合理性要求,也可在工作中摸索经验、学习技能,而不应一味消极地多次拒绝。


劳动者对待工作应持积极、勤勉的态度,珍惜学习的机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应根据劳动者的特长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避免滥用权利,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临时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的,亦应积极与劳动者协商,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笔者:王素莹|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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