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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HR开具《离职证明》要慎重!弄不好要吃官司的!

2017-09-08 6847 16 0 0 来源: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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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七系广州汇沣公司员工,2014年8月汇沣公司因部门业务搬迁事宜征询王小七个人意愿,王小七不同意搬迁,并签署《员工意愿确认函》。

  汇沣公司决定自2016年1月4日起将王小七从IDD部门调至IRTT部门,职位为高级金融服务专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王小七不同意汇沣公司调职安排,未前往新部门工作。

  汇沣公司2016年1月26日、2016年2月3日分别向王小七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告知王小七恢复其原工作岗位,要求王小七返回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王小七在2016年2月3日的《限期返岗通知书》落款处签署“本人王小七不考虑返岗安排。”

  2016年3月23日、2016年3月31日汇沣公司以王小七拒绝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向王小七发出两份《书面警告》。2016年5月5日,汇沣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王小七于2016年5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

  汇沣公司向王小七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王小七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王小七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并不同意《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案件经过了仲裁、一审、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在王小七不同意前往佛山工作的情况下,汇沣公司同意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王小七在广州安排另一工作岗位至IRTT部门,工作地点、职级、薪酬水平均保持不变,并制定过渡方案,愿提供培训和工作支持,帮助其适应新的工作岗位。王小七不接受汇沣公司上述工作安排。汇沣公司也多次与王小七谈话协商,并采纳王小七不愿调整工作岗位的意见,为其恢复原岗位工作。但王小七仍予以拒绝,在公司向其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明确恢复其原岗位工作,要求其返岗工作,王小七仍表示“不考虑返岗安排”。在公司《书面警告》要求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仍消极怠工,拒绝回岗位提供劳动。王小七违反劳动者忠实、勤勉的义务,依照汇沣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上述引用条文可知,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汇沣公司向王小七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不符合上述规定,汇沣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条文的规定向王小七重新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

案号:(2017)粤01民终9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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