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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社保关系不实引发的资格取缔、司法诉讼案例分析!

2017-08-03 7106 27 0 0 来源: 来源网络

社保参保缴费不仅仅影响参保人各项社保待遇领取资格,领取金额,还关系到了其他部门相关业务,而虚构社保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造假行为,更是触犯了法律法规,现就实际案例和政策分析以作警醒。

职场低薪.jpg

一、社保影响建筑企业资质案例: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  

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中提供不实资料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经查,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在资质申报过程中提供的企业主要人员社保材料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规定,决定对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11日  

《广州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社保信息计算机系统自动核查》(发文时间:2017.5.17)  

近日,广州市住建委自主开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辅助核查社保系统正式上线试运行,在全省率先实现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社保信息计算机系统自动核查。该系统的正式运行,实现了广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与人社部门社保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企业在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将无需提供广州市社保证明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二是审批人员无需人工核对企业主要人员社保缴纳信息,极大地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三是监管人员通过系统对相关人员社保数据信息的自动跟踪,可以快速识别挂靠等违法行为,有利于加强建筑市场规范管理,提高我市建筑市场的监管实效。  

二、社保影响购车资格政策:  

以广州为例,《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四)在穗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两年以上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政策解释:按《管理办法》规定,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的条件其中需符合“在本市连续两年以上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上述条件是指申请人在指标配置月的上一个月(含)往前的24个月中,需在本市每月都有参保缴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期间不能中断缴纳!  

三、社保影响买房资格政策: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50号)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继续执行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政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从化、增城区按现行政策执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以上政策规定自2017年3月18日起执行。  

四、目前对于伪造、虚构社保关系的处罚措施:  

1、纳入黑名单、限制其他行为  

以北京为例,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本市成立专门的购房资格审核机构,统筹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购房资格联网审核。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暂停网上签约,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以广东为例,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参保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的信用档案,加强与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将欠缴社会保险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失信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  

2、清退缴费、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以深圳为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处以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以上两类处罚中都提到了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以什么罪名定性需要明确。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伪造社保证明但不是用来骗取社保待遇与社保基金支出的,很明显就不是诈骗罪了,那么应当以什么罪名来定罪量刑呢,实务中通常套用其他几类罪名。  

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  

柯某2013年大学毕业后在武汉创业,专门帮人销售房屋。一些大学生想落户但不满足缴纳社保的条件,这让柯某看到了“商机”,他通过地产销售QQ群发布消息,或通过售楼部朋友接单,帮大学生代办户口。今年5月份,通过朋友介绍,柯某接了大学生桂某的单子。桂某在汉没有工作、没有缴纳社保,按照桂某的学历情况,须提供工作合同和2年的在汉连续社保记录,才能落户。柯某在网上下载劳动合同通用模板,又在网上下载了自己缴纳社保的明细,将姓名篡改成了桂某,再打印出来。还在路边找人雕刻了社保查询专用章等假印章。双方商议,桂某拿出2.8万元,柯某帮其将落户办成。不料被细心的民警发现了。目前,柯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已被刑拘,此案正在进一步深挖中。(来源:长江日报原标题:帮大学生伪造社保证明办落户武汉一房产中介被刑拘)

行贿罪武汉洪平案  

2013年被告人洪平为牟取利益,请求胡某甲帮其为不具备在汉购房资格的非武汉籍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违规办理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承诺按照每违规办理一名非武汉籍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就给予胡某甲贿赂人民币500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其后,胡某甲又找到时任武汉市新洲区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谢某(已判刑)帮忙,告诉其被告人洪平的请托事项以及给予贿赂的承诺,谢某表示同意。同月15日,胡某甲、谢某违反规定,利用其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权限,由胡某甲帮助被告人洪平所提交的不具备在汉购房资格且申请参保手续不全的194名非武汉籍人员经办了缴纳一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洪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来源中国裁判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南京焦亚、丰茂、徐磊和问泽全案  

利用自己曾经维护南京社保系统的便利,与外人勾结伪造558份社保缴费证明,卖给购房人从而牟取暴利。日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焦亚、丰茂、徐磊和问泽全。16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了这一破坏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案。  

办案机关查明:2016年10月6日,南京实施非本市户籍人口购买商品住房需要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者社会保险的限购政策。犯罪嫌疑人丰茂、徐磊、问泽全合谋虚开并买卖南京社保缴费证明。丰茂教唆犯罪嫌疑人焦亚利用其曾负责维护南京社保系统的技术水平和工作便利,连接南京社保系统,使用系统维护的登录口令非法进入社保验证系统,为未缴纳社保的人员添加社保缴费数据并生成社保缴费证明。之后交由丰茂、徐磊、问泽全逐层转发出售。截至12月7日案发,焦亚利用上述手段生成558份虚假的社保缴费证明,其中515份已通过市国土局验证,丰茂获利179.1万元,徐磊获利141.8万元,问泽全获利100余万元。据通报,该案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增社保缴费数据、破坏社保系统的方式虚开社保缴费证明,并在社会上大肆买卖,让不符合购房政策的多人违规购买了房屋,严重妨碍了限购政策的贯彻执行,扰乱了南京房地产市场秩序,破坏当前中央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4名犯罪嫌疑人在南京房屋限购政策施行后短短2个月的时间内,涉案违法虚开558份社保缴费证明,并通过房产中介层层加价贩卖,违法所得高达400余万元,后果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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