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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有时早来晚走或者休息日工出,单位就给职工记存休。这种做法已经20多年了。但没有制度写明什么情况可以给予存休,以及休不完的补偿。大部分职工都有100多天的存休了,很多到退休都没休完。最近有一两人提出休不完要补偿的要求。请问有相关法律依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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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ffanydior

 

2015-04-20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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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5)

  • 王律师

    										

    您好。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您所关注的也正是加班举证的问题,比如单位的考勤记录、加班通知、上级领导对加班的审批、加班期间完成的工作记录以及一起加班同事的证人证言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加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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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4-20 15:43

  • tiffanydior

    										

    非常感谢回复。如果曾经的考勤表只写了加班1天 或者没有写加班 直接体现存休1天。职工如果仲裁,他提供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呢?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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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4-20 14:08

  • tiffanydior

    										

    非常感谢回复。如果曾经的考勤表只写了加班1天 或者没有写加班 直接体现存休1天。职工如果仲裁,他提供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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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4-20 14:08

  • tiffanydior

    										

    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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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4-20 14:03

  • 王律师

    										

    您好。首先,国企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一般情况下如果单位给记存休的,就应当视同加班,周末加班的优先考虑调休。如果员工不能调休的,用人单位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但关于是否构成加班具体还要结合贵单位制度中关于加班或考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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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4-20 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