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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行搬迁,不去的员工应怎样维护自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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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猫警长6

 

2020-04-02 12:20

公司现由常州搬迁至江阴,当时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地点是常州,搬迁时公司也没有与不去江阴的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自行强制搬迁,当时员工报了110,后公司把基层员工的门禁卡注销(保留中层门禁卡)使基层员工不得进入常州公司正常上班。不过现在员工按签订的劳动合同准时来签到(做了个签到簿)。后公司来常州与不去的员工协商,但协商未果。现公司发了个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涵寄到员工家中,要求员工与本月20日去新搬迁地解除劳动合同,与其不去将不会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发放的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生活费至11月20日止(公司强行搬迁时是11月10日),如以后员工继续上班,将不会发放任何工资。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不是不合理?不去新厂区上班的员工应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员工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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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首先明确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1、劳动合同法第2章第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工作地点”,既然原有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常州,现公司搬迁至江阴,属于是合同变更;2、劳动合同法第3章第3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第4章第3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在与劳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是违法的。其次员工个******益维护:1、劳动合同法第4章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现公司搬迁新址,应算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动合同法第4章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现公司未按照劳动法第4章40条规定的程序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3、劳动合同法第4章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7章第87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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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2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