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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革薪资结构,员工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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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飞冲天

 

2020-03-31 11:20

      樊小姐与广州一家物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3500元。可仅过了半年,即2011年3月初,公司因经营项目减少,须裁员又担心承担法律责任,推出了旨在达到“隐性辞退”的目的: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如年终完成考核任务即全发,反之则不发。同时还下发了具体但却难于完成的考核方案。2011年6月,樊小姐等员工明白,只有辞职,否则连生活费也无法保障。樊小姐和其他员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要求公司补偿3-6月扣发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已经明确有了规定,不应该补发。樊小姐等人的仲裁申请是否会得到支持吗,请分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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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知识点:薪资结构,是薪资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应了公司薪资政策,成本管控,绩效导向的特点。公司为了保证薪资管理最优化,一般会把薪资分为工资和福利两部分。薪资一般分为基本工资(固定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福利分为社保,商业保险,生日补贴等。其中,岗位工资与任职者的岗位和职务相关,绩效工资与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工龄工资与员工的个人工作年限有关。工资的结构化,应该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为基础,并以提高员工技能,强调员工的绩效为目的。所以,公司因为效益不好,不经过和员工的协商同意,有意调整工资,甚至变相克扣工资是不合法的。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公司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并予以公示,但是并没有通过合理的协商,是公司单方面变相扣薪的行为。樊小姐等员工的仲裁请求会得到支持。一方面,公司擅自提高工资发放标准与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劳动法》第50条已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不能拖至年终算总账。另一方面,由于员工难于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务,且如果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哪怕付出了正常劳动,也将失去另一半工资,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工资。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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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31 11:22